《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53330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拓展資料: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政治權利和自由 。根據人民日報新聞網,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版民有參加國家管權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拓展內容: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_權利有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238643635:
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年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1343061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查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擴展資料:
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解決辦法:
(1)在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多方面的。對于公民享有的種種合法權益,我國憲法和法律都予以保護。
(2)任何公民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都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機關和團體尋求法律保護。
(3)公民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糾紛和制裁違法犯罪,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4)我國法律是通過解決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和制裁違法犯罪,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中華人636f7079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1343031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擴展資料: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具有廣泛性、真實性和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平等性的特點。中國公民,不論是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其他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都平等地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只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才依法剝奪為數極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公民在社會主義制度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不受歧視。
《憲法》規定中國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在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以上這些規定,體現了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暫時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體現了民主與集中,自由與紀律的統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3383432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一、公民享有基本權利有:
1 、平等權
第三十三條 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36133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公民要承擔的義務有: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 二 ) 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 三 ) 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 四 )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 五 ) 依法納稅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擴展資料:
公民、人民與居民的區別:
1、公民,是相對國家而言,即每一個自然人,自他出生在某一國之日起,就取得的作為該國成員的資格,這個資格也叫國藉。因此,自他取得這個資格之日起,他就擁有該國法律所賦與的權利和該國法律所規定的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公民更多意義上是對一國成員在法律上的概念,它有另一個近義詞,叫國民。
2、人民,則更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上的概念,即一國成員之中,對某個政黨的理念表示認同并擁戴,那么該部份成員即為該政黨之“人民”。
如贊同共和黨理念,并積極擁戴或者支持共和黨的那部份人,屬于共和黨的“人民”,而贊同民主黨、并積極擁戴或者支持民主黨的那么份人,則屬于民主黨的“人民”。與人民概念相對的叫“反對派”或“敵對分子”。
3、居民,僅指居住地而言。而該居住地,通常是指“戶籍”所在地。即某一國成員法定可以居住的場所。一般均以縣級區域為單位。出了該場所而居住,則只能是“暫住地”,暫住超過一年以上的,叫“經常居住地”,在某些城市可獲得“居住證”。
但一般不擁有居住在該地并擁有戶籍成員所擁有的全部權利,如選舉權、小孩的受教育權和一些其他的社會福利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3383432的公民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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