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空拋物中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根據來相關法律規定,拋物人明源確的高空拋物案件,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拋物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沒有張貼禁止高空拋物的通知及醒目標識;拋物人不明確,但可以確定一個具體范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
窨井是用在排水管道的轉彎,分支,跌落,等處,以便于檢查,疏通用的井,學名叫檢查井。同理,埋設在地下的電訊電纜檢查井,電力電纜檢查井,也叫窨井。窨井也就是地下室的意思。
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前段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行為人都實施了行為,但無法辨別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因此屬于因果關系的推定問題。
而在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一般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這個人混雜在一定范圍(比如,整個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高空拋物侵權是行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關系的推定。
由于上述區別,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不能等同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
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
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來處理,是一些法院處理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時的基本思路。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睹穹ㄍ▌t》第126條規定,此種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擴展資料: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有如下不同: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為,即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盡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將《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適用范圍擴展到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第16條第1款第1項),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第16條第1款第2項),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第16條第1款第3項)等情形,但從第126條文義中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尚不能將第126條擴張解釋到可以涵蓋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
《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應由其負責之人的行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斗▏穹ǖ洹愤@種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三分法,被后世立法及學說所繼受。
參考資料:中國民商法律網_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探究
高空拋物有條例規定嗎?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專見》(一下簡稱屬“《意見》”)?!兑庖姟分赋?,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的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的子法即部門法。
各部門法都是憲法的子法,但它們與憲法的距離和聯結點卻是不一樣的。憲法性法律距憲法最近?!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是憲法之下各部門法系統中最龐大的法群,憲法對其主要是一種理念與原則的指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調整的是憲法領域之“外”的私權利關系。
在法律體系中,憲法是各部門法的基礎,各部門法都應當以憲法為立法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同時,各部門法也都是憲法的的發展和落實,是憲法精神和價值的延伸和體現。部門法需要憲法的指引和規范,以免脫離憲政軌道;憲法也需要部門法的細化和補充,以落實自己的思想和理念。
憲法與民法
民法規范先于憲法產生,[22]從歷史上看,與其說憲法是民法的源泉,不若說民法是憲法的基礎?,F代社會的自由、平等、法治理念之源頭在民法而不在憲法,民法能夠供給憲法以思想營養,而不像其它部門法那樣主要靠憲法供給它們以思想營養,能夠滋養憲法的部門法,非民法莫屬。如憲法中的平等原則來自民法中的平等原則(從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而不是從今天的法律體系之位階來看),然后作為一個憲法原則再轉化為其它部門法的原則,如行政法、訴訟法、刑法上的平等原則,刑法雖然也比憲法歷史悠久,但將“平等”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在憲政社會之后,是被憲法指引和規范的結果?!霸跈嗬疚恢髁x的取向中,傳統民法早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權利類型,其中的人格尊嚴和平等、私權神圣,經濟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為近代憲法確立自己的規范價值和權利類型提供了具體的藍本。后者正是在參照了前者的基礎上,才建構起自己的權利規范體系的。只不過民法的權利乃是市民社會中私人之間彼此所擁有的權利,而憲法權利則主要是個人相對于政治國家所享有的權利而已。”[23]民法“曾為近代憲法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制度模式的雛形。比如近代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顯然是從民法中的契約原理得到了啟迪,進而認為國家權力應根據自由的人民的社會契約而成立,在其看來,這種‘社會契約’的具體形式即是憲法,或曰憲法就是一種‘根本契約’?!盵24]作為“根本契約”與民法契約的相似之處在于,在制憲階段的憲政關系中,人民彼此之間的關系恰如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平等對話,共同協商,意思自治。但亦有不同,民事契約在形成時任何一方當事人若有不同意見隨時可以退出,一經退出就與該契約不再有利益關系;而在制憲過程中任何個人都很難退出或退出了可能對己更加不利,即使有人不同意這部憲法或不同意其中部分內容,他們仍必須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接受它。因此,在締結憲法這個根本契約時已經出現了權力(社會權力),出現了少數人的屈從。憲法作為契約比民事契約復雜得多,后者一經制定即可實行,而前者還需經過復雜的再加工(立法對其具體化)才能真正操作起來。前者涉及的主體比后者多,民事契約中即使有多方當事人,他們之間也只是一種平面關系,而憲法這一契約則呈現出多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立體空間——錯綜復雜的權力與權力、權利與權力的關系。
雖然民法距離憲法較遠,但距離憲法的遠近并不能作為判斷法律重要性的依據。距離憲法越遠,說明憲法對之干預越少,即距國家權力越遠(有國家權力的地方憲法都會有至少是原則性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憲法不涉足或少涉足的領地,就是在告戒國家權力不涉足或少涉足,也就是表明此處屬于“私法自治”之領域,而“私法自治”與憲法保障人權免受國家權力侵害的最高價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從形式上看民法與憲法距離最遠,但從精神價值層面上看民法又與憲法最近,其它法律與憲法只是形似,而民法則與憲法神似,其它法律或許只是憲法實現其終極價值的途徑和方式,如通過分權、限權來保障人權,而民法的終極價值本身就是憲法的終極價值,甚至憲法消逝之后,民法可能永存,即國家權力消逝,人權永存,從這個意義上說,甚至憲法都只是實現民法價值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在哈耶克看來,憲法屬性的吊詭性在于它既作為公法的上層建筑,然其最終目的又是為了實施私法。哈耶克與戴雪都認為,憲法乃私法之結果,而非私法之淵源,哈耶克更是作了進一步的推進,認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憲政乃以憲法的公法形式實施私法。[25]
但“公法易逝,私法長存”[26]只是遙遠未來的一幅圖景。以人類歷史目前的發展來看,憲法還處在生命力旺盛的青壯年,在有的國家甚至還處于稚嫩的童年時代。在當今的憲政社會,憲法更宏觀的視野,更復雜的結構,尤其是它以人民的名義說話而具有的一種自然法力量,使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法”的地位,民法在法律位階上不得不低于憲法。立法者在制定民法時也應以憲法為依據,在憲法之前的民法規范只有在不與憲法相抵觸時才能繼續適用,民法隨時都可能受到合憲性審查。雖然憲法之前的民法制定時并不需要憲法作依據,它依據的主要是人民的習慣、歷史的傳統、法之理念、自然法精神等,但有了憲法之后,這一切都蘊涵在憲法之中了,憲法就是人民的習慣、歷史的傳統、法之理念、自然法精神的結晶,以前它們分散地呈現在教科書中,在學術著作里,在鄉規民約或法典匯編中,在人民的思想和信仰里,現在它們集中體現在一部憲法文本中,以莊嚴的根本法規范明確而集中地表達出來,憲法因此而閃耀著神圣的光輝,成為“萬法之母”。
“私法被認定為社會關系的調節規則,在這方面,國家除了為保證解決爭端的程序得以有秩序地進行外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公法則被看作是國家機構之間以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的法律框架?!盵27]民法作為典型的私法,主要是規范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憲法重點規范的是權力關系以及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對權利與權利的關系只作了簡潔的原則規定(如權利的平等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等),其具體內容由民法自己去處理。如果說憲法對憲法性法律是千叮嚀、萬囑咐(為其制定了一大堆相對具體的規則),對訴訟法、刑法、行政法也是態度嚴厲,約法三章,那么它對民法則是和顏悅色,甚至有點放任自流。當民法是憲法的規范對象時,憲法對民法比對其它法律寬松,立法者在制定民法時比制定憲法性法律、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有更多的發揮空間,此時憲法對它們的制約可能遠不如民風民俗、傳統習慣、歷史文化等社會因素對它們的影響大。當某些行為是民法規范的對象時,民法也比其它法律寬松,如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明顯更多,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有較為充分的自由選擇權,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的意志卻很難影響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而不是與對方協商行政。與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法律相比,民法不太受憲法影響的變化,對憲法變遷的反應相對遲鈍,不論政府如何更迭,政體如何變遷,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方式依舊,市民社會之間的來來往往所遵循的規則并不因此有大的變化?!凹词故窃谝蚋锩蛘鞣率拐麄€政府結構發生變化的時候,大多數正當行為規則,亦即私法和刑法,卻會依舊有效——即使是在那些主要因欲求改變部分正當行為規則而導致革命的場合,事實亦是如此?!盵28]
民法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等,[29]與憲法的有關原則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由于民法先于憲法而存在,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其說是從憲法原則中“引申”出來的,不如說是它們與后來的憲法之間完成了一種有效的“對接”。其中平等原則與憲法中的平等原則在精神上完全一致,只是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比民法中的平等原則內涵更寬泛。其余的原則如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是專屬于民法的原則,但它們與憲法中的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權利界限原則之含義也是相通的。誠實信用是與他人相處時的要求,它涉及兩個利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在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物的注意對待他人事物,保證法律關系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诋斒氯伺c社會利益的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30]公平原則是通過協商和平衡的手段“在民事主體之間合理地、恰當地配置權利義務”,“使民事主體在實現自己利益而享有權利的同時,也為實現對方的利益而承擔相應的義務,……民法既鼓勵人以正當行為取得權利并在權利范圍內把別人化為自己利益的工具,同時又不允許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在法律規定范圍拒絕充當別人利益的工具。”[31]這與我國憲法第33條、第51條規定的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權利界限原則是完全契合的,[32]是公民行使權利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凹骖櫣妗钡囊笫姑穹ㄖ幸啻嬖谀撤N“公法”因素,這一因素是它與憲法之間的一座橋梁。
但民法基本原則中還有一些較為明顯的道德因素,如誠信原則固然體現了憲法中的法治原則精神,其宗旨是為了維持社會的經濟交易秩序(一種公益),秩序是法治的基礎價值,“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33]但誠信原則又不完全是一種法律原則,它最初樹立的是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在歷史上,誠實信用這一道德原則曾長期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作為成為法的補充而對民法關系起著某種調整作用。”誠實信用原則被民法所吸收后,先是作為債的關系之原則,后來才“上升為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成為其“帝王條款”。[34]這一原則中的道德成分往往直接源于社會生活,而不是直接源于憲法。當它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時,它的主要作用是指導整部民法,構建具體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這種對民法規范的指導作用,即約束立法者的作用,多是通過民法的子原則和民法規則表現出來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蔽覈逗贤ā返?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边@些子原則和規則都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它強調只有當事人的誠實守信才能維系民事法律的秩序,“這種秩序或體現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體現為一定道德基礎的可供依賴?!盵35]在個別時候,當民法規范缺乏具體規定時,立法者授權法官可以依據誠信原則直接進行案件的裁判,法官在這時候對這一原則的適用往往是在發揮該原則中的道德作用,法官的創造性司法活動所“創造”的是這一原則中的道德要求在具體案件中的運用,這種道德性更多地體現的是社會因素而不是法律因素,反映的是社會上人們所普遍接受的道德水準,這種個別情況下的依誠信原則判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道德判案。在嚴格要求“依法審判”的訴訟法領域,在明確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領域這是不可想象的,它是民法領域的特有原則。因此同是對憲法權利界限原則的具體化,刑法、行政法、訴訟法所確定的權利界限是明確的,相對固化的,而民法所確定的權利界限有時是模糊的,由法官臨時裁量的。
民法中的具體規則以及相關子原則有的源自民法中的基本原則,有的直接源自憲法,如民法中的身體權、健康權與憲法中規定的人身自由,民法中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與憲法中規定的人格尊嚴,民法中的知識產權所包括的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它科技成果權等與憲法中的科研文藝創作權,民法中的財產權、繼承權與憲法中的財產權、繼承權等等,都有一種直接的對應關系。像《繼承法》這樣的次級民事法律,其基本原則(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互諒互讓,團結互助,權力和義務一致)[36]也往往與憲法原則或規則有直接關系,如保護公民繼承權的原則直接源自憲法第13條,[37]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直接源自憲法第48條,[38]養老育幼的原則直接源自憲法第49條,[39]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直接源自憲法第33條和第51條,[40]等等。民法規范與憲法中的公民權利規范十分相似,但同為權利規則,二者之間還是有明顯的區別,民法中的權利所產生的義務是另一個或另一些權利主體的義務,而憲法中的權利所產生的義務主要是國家的義務,民法調整的是權利與權利的關系,民法中的權利對應的是義務,而憲法調整的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憲法中的權利對應的是國家的責任。
我國對于高空拋物的造成的損失,法律上責任如何規定?
比如一個人車停到小區里面的車位里面,但是小高層上面不知道幾樓,掉下一個東西,把汽車砸壞了,甚至造成人掛了,但是不能判斷是具體誰扔的,責任怎么規定?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內將高度危險物交容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
擴展資料:
《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高空墜物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這個樓的所有住戶都要負責賠償,除非有人能拿出當時不在場的證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民法(草屬案)》第八編“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了“從建筑物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脫落、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該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責任,但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div>
沒人承認的話,可能造成傷害的樓層居民都要負責,除非可以證明自己不可能造成此傷害,也就是就自己免責承擔舉證責任。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歸屬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br />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br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拓展資料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二、高空拋物的原因分析
高空拋物產生原因很多,人為的高空拋物一般是一些居民偷懶或壞的生活習慣所致,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抱有僥幸心理:這么多住戶不會懷疑到自己的頭上,經常是垃圾隨手往窗外一丟而不考慮后果。
小孩因為無知好奇或是大人未正常引導而高空拋物,成人因為偷懶順手高空拋物,有時,家庭矛盾的發生甚至也是高空拋物的起因。由于引發高空拋物發生的因素存在復雜性和突發性,因此從起因上杜絕高空拋物困難重重。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拋物行為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擔民事賠版償責任;如果拋物權行為致人損傷,則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拓展資料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詞條
高空拋物
高空來拋物的法律責任:
1.
高空拋自物,出現人身的重大損傷,或者是死亡的,要根據當事人的主觀程度,進行刑事處罰,一般情況以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論處。
2.
如果是自己家的小孩子不小心高空拋物的話,那么其監護人要負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的。
3.
但是如果高空拋物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但是如果戶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那么戶主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4.
還有一種狀況就是在樓房的擱置物品。如果致人死亡或者重大傷害的,由這棟樓里面的所以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
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
假如拋物行為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當民事賠償責任;版
假如拋物行為致人權損傷,則依法要承當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則的,按照規則。
拓展資料: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民事訴訟中高空拋物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有關禁止高空拋物最新法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專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屬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果能確定具體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確定具體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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