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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2-03 21:03:15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中國1979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占類)身份的標志。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如《德國刑法》。有的則在過失致死傷罪之外,另規定了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度毡拘谭ā返?11條規定:“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的條款為《刑法》第134條和第139條,該兩條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主體是不同的。

從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本罪對于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征仍然是客觀存在的?!缎谭ㄐ拚福分小霸谏a、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筆者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并不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條后面增加了一條,即“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屬于安全類事故,因而該條應適用于《刑法》第134條之情形。從本條規定看,應當屬于一種法律擬制,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是特殊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后,因不報或謊報而造成的損失,事實上是責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實際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關方面報告的資格,即行為人對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張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而此時,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出于各種利益原因,不報或謊報致使損害結果失控、加重。因此,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責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與事故的發生無關(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則適用《刑法》第134條,而不報、謊報行為便作為情節了),在事故的善后處理中應履行職務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職務的,法定的“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以一定的職務,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的情況。因此,適用《刑法》第139條第2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為特殊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F代生產,愈來愈表現為協作、有序的狀態,從而形成各行各業生產的系統化。某個環節發生的問題,不僅僅是操作者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問題,并且往往直接關系到整個生產安全。世界各國普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生產安全。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的教育、檢查等方面作了規定。此外,為了使各行業的安全生產規范化,國家陸續發布了《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防止瀝青中毒辦法》、《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種是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一般職工本人直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安环芾怼笔侵钙髽I、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要求或者不服從單位領導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斑`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等規定?!安环芾怼迸c“違反規章制度”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如擅自移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標志、開關、信號,在禁火區生產時使用明火作業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值班時外出游玩、睡覺打噸、精神不集中等。其實,在許多情況下,“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是一致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有關生產、作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在這種表現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聽從生產指揮、管理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的命令,其次是生產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強迫命令工人在違章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即強迫工人服從其錯誤的指揮,而工人不得不違章作業。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工人客觀上是違章作業,但由于違章作業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揮、管理人員強迫去違章作業,因此,不能追究被強迫違章作業的工人的刑事責任,而要追究違章指揮人員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謂規章制度,不僅指上述國家發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并涉及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章、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等,而且還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并長期為群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但是,應逐步將這些操作習慣和慣例條理化、規范化并見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檢驗。違反上述規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前提條件。處于不同崗位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職工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不服管理,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和工藝設計要求,盲目蠻干,或者擅離崗位。技術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違背科學原理,對設計、配方等應予論證、檢驗而不進行論證、檢驗。生產管理人員違反規章制度,主要表現為不遵守勞動保護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違背客觀規律在現場瞎指揮。認定某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應查明其是否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違章行為不構成犯罪,具有違章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區別,就在于違章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只有在生產過程中有違章行為,才可能出現責任事故。就普通職工而言,雖然在生產過程中具有違章行為,引起嚴重的危害結果,但如果同其生產活動沒有直接聯系,仍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過失犯罪,而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就生產管理人員而言,其違章管理、違章指揮行為只有與生產直接聯系,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否則,僅在一般管理層次上出現漏洞,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引起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則構成玩忽職守罪,不屬于重大責任事故罪。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雖然有違章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必要時可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從造成的結果看,本條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量化規定。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是指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明知沒有安全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過事故不引以為戒,仍繼續蠻干;事故發生后,不組織搶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為逃避責任,偽造現場、嫁禍于人;造成傷亡人數特別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大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的職工,并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包括生產工人、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檢驗員、生產調度、段長、礦長、車間主任等。而非生產性的工作人員,如黨、團和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資料員、收發人員、治安人員等,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均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他們參加車間生產期間,違章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構成本罪。此外,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戶生產中因違章發生重大事故的案件開始增加,上述主體范圍已不能適應現實情況,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中,將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也包括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中。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按刑法第114條的規定,追究處罰。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施工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指出,“無照施工經營者在施工過程中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押犯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指出,”在押犯是勞改企業中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至于三資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能否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指出,但根據立法與司法解釋的精神,應當認為他們可以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在對造成的后果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對違章本身,既可能是無意之中違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時可以作為一個情節予以考慮。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狀態,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就《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有經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組織、經營戶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占類)身份的標志。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如《德國刑法》。有的則在過失致死傷罪之外,另規定了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條規定:“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的條款為《刑法》第134條和第139條,該兩條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主體是不同的。

從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本罪對于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征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筆者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并不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條后面增加了一條,即“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敝卮筘熑问鹿蕦儆诎踩愂鹿?,因而該條應適用于《刑法》第134條之情形。從本條規定看,應當屬于一種法律擬制,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是特殊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后,因不報或謊報而造成的損失,事實上是責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實際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關方面報告的資格,即行為人對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張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而此時,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出于各種利益原因,不報或謊報致使損害結果失控、加重。因此,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責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與事故的發生無關(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則適用《刑法》第134條,而不報、謊報行為便作為情節了),在事故的善后處理中應履行職務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職務的,法定的“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以一定的職務,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的情況。因此,適用《刑法》第139條第2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為特殊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對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處理

依法處理,依法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改怎樣處理?

我家老人2010年9月4在電廠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致老人亡故,司機逃逸2小時后被抓獲,現已被檢察院正式批捕。此案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而非交通肇事逃逸。司機拒不承認逃逸,肇事車是車主4月份按揭購買的車,有保險,掛靠在一外地車輛貿易公司。請問:rn1.現在車主提出庭外和解,出一次性賠償費29萬元,合適嗎?被害人62歲,內地城市戶口,國企退休員工,發生地的城鎮居民年收入是1471元/月,老人本來身體非常健康,過世后只有一個早年下崗的老伴。女兒已出嫁并有一女。除此外再無需要該老人撫養的人。這樣的標準,實際上該是多少?rn2.若走司法程序,未按揭完的肇事車,法院有權拍賣嗎?拍賣后又如何賠償呢?rn3.司機,車主,電廠的責任又該如何界定呢?rn4.若同意和車主庭外和解,那對于電廠的連帶賠償還存在嗎?該如何處理和電廠的法律責任?rn跪謝各位律師 叔叔阿姨!
1 死亡賠償金最少:70-62=8 8*12個月*1471元/月=141216元
老伴撫養費:70-實際年齡(假設為60)=10 10*12*當地最低保障生活水平標準(假設為1471的8成),即撫養費=10*12*1471*0.8=141213元
故以上兩項至少在282432左右。
一般要求精神損害賠償50000。以上三項故在332432。作為調解來說,可以節省訴訟時間和提高結案時間,29到30萬都比較合適。

2 有權拍賣,只不過銀行有權優先受償,剩下的才能由受害人方行使權利。
3 本次事故由電廠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由檢察院處理,在此不做探討
4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電廠承擔賠償責任。電廠賠償后可以向司機追償,那與受害人沒有關系了。

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原則和依據是什么?

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原則和依據如下:1)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2) 建筑工程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重大質量事故應在1小時內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凡發生重傷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建設部。
3) 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負責進行。調查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并應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的評估工作。
一、二級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準;三、四級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準;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4)質量事故發生后,質監站應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并對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原則和依據是: 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有四個方面: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關當事各方認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托合同、材料或設備購銷合同以及監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相關的建設法規。

(一)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有責任就所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提交監理工程師和業主。

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所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二)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托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監理合同等。

(三)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1.有關的設計文件

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計劃。

(2)施工記錄、施工日志等。

(3)有關建筑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4)現場制備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5)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狀況的觀測記錄、試驗記錄或試驗報告等。

(6)其他有關資料

(四)相關的建設法規

與工程質量及質量事故處理有關的有以下五類。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管理方面的法規

2 .從業者資格管理方面的法規

3.建筑市場方面的法規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規

5.關于標準化管理方面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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