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回,在現答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如果一方對一審判決撫養權歸屬不服的,可以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看法院是否會受理
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
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于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于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
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無據。
擴展資料: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 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清償順序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
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孩子撫養費對方拒不執行判決,申請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擴展資料:
不甘兒子撫養權變更給女方 拒不執行判決男子獲刑6個月
判決一旦生效,便具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近日,安溪人詹某因拒不移交撫養權,被安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
洪某與詹某經人介紹相識,在生育了婚生女兒詹某甲、婚生長子詹某乙、婚生次子詹某丙后,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洪某在生育三個子女后施行了結扎絕育手術。
2014年6月,洪某與詹某到婚姻登記機關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并辦理了離婚登記,約定三個子女歸男方詹某撫養,撫養費由詹某自己承擔,女方自愿永遠放棄三個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
2014年6月,洪某因對該離婚協議書約定的部分內容反悔,經協商未果,向法院起訴,請求將婚生女兒詹某甲和婚生次子詹某丙的撫養權變更為由洪某撫養。
安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應多從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出發。洪某與詹某雖然已辦理了離婚登記,但雙方對三個子女均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均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因婚生次子詹某丙年齡較小,由洪某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故可變更為由原告撫養,婚生女兒詹某甲及長子詹某乙仍由詹某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詹某不服判決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訴,被泉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1月15日安溪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詹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同年2月10日決定對其拘留15日。
詹某因不服二審判決向福建高院申請再審,2015年7月,福建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詹某仍未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今年3月29日,被告人詹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8月22日,被告人詹某將婚生次子詹某丙交由洪某撫養、監護。
安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詹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鑒于詹某主動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某自動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化解了社會矛盾,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不甘兒子撫養權變更給女方 拒不執行判決男子獲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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