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困惑
黃某利用職權,虛開發票,侵吞公款5萬余元。檢察院對黃某侵吞公款一事進行調查,并詢問了黃某,黃某對此矢口否認。黃某認為,這是有人在誣陷他,自己是冤枉的。檢察人員對黃某說:“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貪污,就證明你貪污了。”遂決定對黃某提起公訴。檢察機關的做法正確嗎,刑事訴訟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么?律師點評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一樣,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可界定為:由偵查機關或某些當事人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否則,他們將承擔其控告、認定或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進一步說,也就是在法庭審判階段,控訴方,即公訴人或自訴人,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原則上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是被告人享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負職務上的證明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本案中,檢察人員的做法顯然是不對的。對于此案,檢察院作為公訴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黃某不必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沒有責任去證明自己沒有犯罪,而是檢察院必須有證據證明黃某犯罪了,才能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特別提醒
刑事公訴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同。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有義務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原則上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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