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
一位老人因為一次醫療事故而死亡應該賠付多少錢?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職工死亡撫恤補助。
在《工傷保險條例》與《解釋》之前,企業或事業單位大多執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撫恤(或工亡補助)10個月工資,因公(工)死亡20個月,烈士40個月,這是福利政策規定的性質。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48-60個月,是保險賠付性質。
2、《民法通則》雖然作了總體民事侵權責任的賠償規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條,即“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一規定,雖然是賠償性質的法律規定,但按此規定來計算,造成傷者的賠償,可以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約數千元。因此當時社會上流行一句話“要撞就撞死”,119條的規定明顯瑕疵在于:健康權遠遠高于生命權,殘疾屬于賠償范圍,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費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補助。
3、《民法通則》后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維護公益而致害的損失賠償、誤工損失賠償、醫藥治療費賠償、護理費賠償、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補助費賠償、以及致死前、致殘前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作了規定,對《民法通則》作了一些補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失效]第37條規定“(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這里是“死亡補償費”。
1993年2月22日《產品質量法》規定為“第三十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000年5月8日《產品質量法(修訂)》修改為“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直接規定了“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是個進步。
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 >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賠償項目中沒有死亡賠償金這一項;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3.但是在實踐中,各法院的實際操作并不一樣,有的法院認為應當支持死亡賠償金這一賠償項目,有的法院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而不予支持,還有的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客觀情況,部分支持這一賠償項目;
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然后要求醫療機構賠償,具體的數額建議委托律師計算。
醫療事故法律規定按多少年賠償
《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并非固定賠償多少,要根據多重因素計算。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等。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是1年。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訴由訴至法院是回1年(可中斷、中止)。按答照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訴由為2年(可中斷、中止)。另外,按照法學理論,殘疾賠償金以及后續治療費、被撫養生活費等,為后續發生費用,非侵權事實當時發生,因此時效的計算更加靈活。以該筆款項發生之時為時效開始計算之時。
賠償標準,醫療事故不是固定年限,規定為30年一下。人身損害為20年乘以賠償系數。
醫療事故導致終身殘廢法律規定按多少年來計算賠償,含
按照傷殘等級計算賠償年限。
十級賠償二年,九級賠償四年,八級賠償六年,七年賠償專八年屬,六級賠償十年;
五級賠償十二年,四級賠償十四年,三級賠償十六年,二級賠償十八年,一級賠償二十年。
賠償標準按照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的上一年度各省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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