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拓展資料:一般原則
《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
關于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沒有作出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曾有過比較熱烈的探討。行政管理相對人確實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只能從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時間太長了,確實還有法律關系穩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等問題,所以需要有個限定,但應當照顧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取舍。
關于未告知申請權及期限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也沒有作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類似問題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認為,對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訴權和訴訟期間的,應當注意適用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間的,起訴期間從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間時起算,但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此期限延長至2年。
在起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曾經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并形成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種方案則對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一定調整,主要是縮短了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對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長期限。由于這樣規定可能導致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權利救濟期限上的長短不一,而且又與《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一致,所以最后公布的實施條例未就行政復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作出規定。這樣就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履行告知、送達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處于隨時可能被申請行政復議的狀態中。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于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于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即喪失復議申請權,但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第一,《行政復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行使復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權。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復雜,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復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并非沒有行使復議申請權,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請復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
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
行政復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復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復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復議法》
第一種情況:已被告知的,從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之內提出復議申請。
第二種情況:未被告知的,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有效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的情形下,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有效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拓展資料: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
1、行政復議的申請
①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
②申請復議應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回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申請復議應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的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基于審查人所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裁決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和不輸受理范圍復議機關的管轄(4)申請復議超過法定期限的,且無正當理由的(5)復議申請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室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沒有行政復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復議機關也無法做出復議決定。
(1)審理的期限
回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對復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將復議申請副本發送被申請人期限(7日之內)
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并提出答辯期限(10日)
回行政復議機關對受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法處理期限和《行政復議法》第7條所規定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的審查期限。(一般為30日)
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到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審理的內容
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而且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范文件,不受復議申請范圍的限制,這是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復議制度區別對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點。
(3)審理方式
(4)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行政復議法》規定在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復議申請的撤回以及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等事項。
4、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查結論,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1)行政復議決定種類:①決定維持②決定限期履行③決定撤銷
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2)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3)行政復議決定書【法律文書】查找
(4)行政復議決定的送達: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
5、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復議決定發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為終局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已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非終局裁決,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滿,尚未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效力的具體表現:
①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無論當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復議決定書已經作出并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提出再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行政復議不是終局裁決時,當事人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而提起訴訟后,原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復議決定從起訴期屆滿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③行政復議決定訴訟在訴訟期間,除非被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回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益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或法律、法規個別規定停止執行的以外,行政復議決定一般仍具有執行力。
6、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是指終局性的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是終局性的行政復議以外的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逾期不起訴并且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對復議決定強制執行兩種情況:一種是復議機關決定為終局性的,如果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根據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襲政復議法》第九條,對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行政復議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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