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rnrn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或者叫法的既判力原則。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同一訴訟請求,版如果法院作出判決,權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已經作出了處理,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應當尊重,如果確有錯誤,也應當通過申訴程序解決。而訴訟中當事人自己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也就是法院并未對案件作出實質處理,當事人是可以再起訴的。
另外,離婚案判決不準予離婚,間隔半年后可以再起訴。
最新民訴司解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專再次起屬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筆錢,法院已經下達生效判決,另一個人可以再以不同案由再次起訴嗎?
如題1、首先,這個是屬于重復起訴,很多案件是需要考慮到具體情況,但是如果是屬于重版復起訴,建議可以去權查詢相關重復起訴的情況,
法院已經下達生效判決了,如果起訴人和被起訴人沒有更改,金額沒有變動,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次起訴
是的!!!!。。。。
因為法院已經下達生效判決書,所以另一個人不可以再以不同案由再次起訴!
法院終審判決的案件,事后執行8個月后,還能再起訴嗎
如果案件的判決出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時效,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或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已經生效的判決,對于同一事項不得再行起訴;如果認定判決有錯誤的專,可以申請重審。屬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法院已判決的案件還能重新起訴嗎
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在判決書沒有生效之前,可以上訴。如果過了15天的上訴期,判決書就生效了,就不可以再上訴,也更加不存在還可以重新起訴
終審判決來生效后,就不能在源訴了。
1、一般重復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2、根據您的情況,估計對方是另行起訴,不是重復起訴。
3、現在執行階段的,您可以申訴處理或找檢察院進行抗訴。
4、具體到底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請面詢當地的律師看看判決書后再說。
相關推薦:
民事訴訟對新證據的抗辯(民事訴訟質證方法是什么)
各地醫療事故賠償(醫療責任事故賠償明細表)
病人知情權有哪些(患者知情權是什么意思)
非法行醫罪判幾年(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判幾年)
醫療事故四級(四級醫療事故內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