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等;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歸零鍵”);訴訟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斷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的含義:
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含義: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中止事由須為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為不可避之事變。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3、訴訟時效中止事由須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與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之間,須具有一定之客觀聯系。此項客觀,是指依社會普通觀念,該事由對于權利人中斷訴訟時效為不能或者存在明顯的困難。
4、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性: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止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一、訴訟時效中抄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襲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特征: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來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源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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