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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2-06 20:44:18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段的區別,秒懂

《民法通則》第139、140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專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屬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例如: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訴訟時效為一年),欲起訴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失。訴訟時效至2011年5月31日屆滿。5月29日當地發生水災,全縣道路被水浸,無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復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訴訟時效中斷,從6月3日開始繼續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6月3日起計多5天,即至6月7日。建議理解的時候,運用數軸來表示,會簡單很多了。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例如:甲欠乙10萬元,承諾2010年6月1日還。那么訴訟時效為兩年,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4月1日,乙起訴要求甲還10萬元,法院立案后,乙致電甲說還款,要求甲撤訴。甲撤訴了,但乙沒有還款。那么這10萬元的借款訴訟時效就重新計算2年啦。
訴訟時效沒有中段,只有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含義與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等;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歸零鍵”);訴訟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斷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的含義:

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含義: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中止事由須為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為不可避之事變。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3、訴訟時效中止事由須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與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之間,須具有一定之客觀聯系。此項客觀,是指依社會普通觀念,該事由對于權利人中斷訴訟時效為不能或者存在明顯的困難。

4、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性: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止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一、訴訟時效中抄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襲 :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特征: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中止(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訴訟時效必須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及《民通意見》第172條的規定來看,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2)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等。(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139 條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如在一般訴訟時效中,當時效進行到1年零8個月時發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該事由延續兩個月,那么,這兩個月不計入訴訟時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著原來1年零8 個月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直至期滿2年,即還有4個月的時效期間。如果時效進行到1年零4個月時發生中止事由,該事由持續了2個月,則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繼續計算6個月,而不是8個月。因為在最后6個月之前的2個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例:甲于2004年3月4日被乙打成植物人,3年后的3月4日蘇醒,問甲要求乙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否已經經過?在此例中,甲被打傷要求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由于其被打成植物人,又沒有確定其監護人,因此訴訟時效在最后六個月時中止,因此作為甲還有六個月的時間主張權利。二、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1. 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這里的“訴訟”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民事訴訟法上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還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起的權利主張,如提請仲裁、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提出商標異議或爭議,等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2. 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以外做出請求履行的主張。這種主張在客觀上改變了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通意見》第173條的規定,權利人除向義務人直接提出請求外,權利人向債務人的擔保人、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也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做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作為權利人信賴這種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說是怠于行使權利,因此也應當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式除了書面或者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以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支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屬于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根據《民通意見》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失去意義。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如果義務人履行了債務的,則履行有效,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主要區別包括哪些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版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權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情形。
  2、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是三種: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中斷期間與中止期間有什么區別


訴訟時效來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源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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