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種類
合同效抄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依照《合同法》第47條、48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屬于效力待定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方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效力來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自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
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效力分類?
合同的有效和無效是最常見的兩種效力狀態,也最為人們所熟知和掌握,不過多贅述。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兩種效力狀態——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后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兩種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認;二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認。無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相分離,合同的訂立者不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的是與訂立者存在特定關系的另外一個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勺兏沙蜂N合同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二是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其法定事由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另外,變更和撤銷合同屬于不同的請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請求撤銷的,法律則沒有禁止予以變更。
綜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系為對立關系,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內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類型;二、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特點;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條件;四、 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無效的原因、無效合同的分類;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現類型;六、 可撤銷合同:概念、特征及權利的行使;七、 有關合同效力的幾個案例分析及結論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的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5條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對比來看這兩個規定并無任何本質的區別,只不過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則》的"民事關系"具體指明為"民事權利義務"而已.根據《民法通則》中對合同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該"協議" 一詞應包含雙重含義:一為合同,二為合意.(1)所以有的學者也認為: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這種理解應當說是比較正確的.那么,當事人各方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怎樣才能使合同(也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被法律認可和保護,不論是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應著重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由于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的效力在理論認識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亂,使得對其進行研究更具有強烈的實踐指導意義.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個主要目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同法》第1條).因此,《合同法》應當激勵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顯著的表現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個已經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同時,作為私法領域的一類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應充分保護公民的"自愿"而不必進行過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定了對依法成立的合同進行法律保護.因此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的認可、保護與干涉的具體內容之一.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法》的現行規定及司法實踐,我們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為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四種效力類型,與此對應產生四種效力類型的合同,本文根據不同的效力狀況進行相應的具體研究.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首先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進行分析討論,是因為其對四種效力類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我認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系,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有的學者據此認為我國《合同法》主張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而否認采用"分離論"(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的理論.這些學者認為"分離論"存在三個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給了當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與生效留給了國家去評價,當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誤導了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則是國家的責任."其三是"邏輯上錯誤,合同成立,意味著當事人應當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它又可能無效,又怎么能約束當事人,讓當事人履行合同?"(3)我認為這種觀點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據《合同法》第44條來看,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應當"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則其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該條款盡管規定了大多數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為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合同法》第45 條、第46條就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該條規定也強調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這樣會促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依法",怎么會誤導當事人呢?至于第三個觀點更是有誤,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無法請求予以強制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如果因違法而無效,相對方只能依據締約過失等責任請求法律予以保護.所以,無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根本就無法約束當事人,哪來什么"邏輯錯誤"呢?因此我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當是性質不同但又緊密聯系的兩個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等也規定了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證實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所存在的差異.至于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于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4、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三、 有效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所以,合同有效的條件也應當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只不過是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認為,以上四個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從《合同法》第44條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四個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有效"的可能.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債權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據《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四、 無效合同(一) 無效合同概述.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或要求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
合同的對外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不同評判,可以將合同的效力類型做如下區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無效的合同,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里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綼、不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b、與基本法律價值相連的私人利益(例:“工傷概不負責”,此時的私人利益已超過私人范疇)】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三、相對無效的合同,系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這個合同相對于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權代表)
4、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準、登記等),這一類合同在未經批準登記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準登記后將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因(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系的當事人來確定。合同是被撤銷、變更,還是使之有效,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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