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項目復包括:醫制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各地的賠償標準不一樣,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里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你查閱一下
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傻美姹仨毷羌兝麧?,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并利用其從事生產后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并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后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審判實踐中,有下列原則來進一步界定違約損失的范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到的同樣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時侯受害人有權取得的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時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來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是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十日交付,商廈十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得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敝袊嫱饨洕贤ê驮夹g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痹夹g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狈刹扇☆A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⑴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⑵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⑶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減輕損失規則(以下簡稱為減損規則)最先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在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條規定了該規則。在英美法上,減損規則雖系由合同法發展出來的,然其適用并不局限于合同,對于侵權行為亦有其適用。
我國法對減損規則的規定表現為,《民法通則》第114條和《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嫡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減損規則和于有過失規則之間的關系是,減損規則的運作邏輯四“要么全有,要么全無”(all or nothing),而現代的與有關過失規則的運作邏輯則是按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確定責任的大小范圍并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攤。另外,“在區別于有過錯和減輕損失時,記住下面一條是會有幫助的,即原告的減損義務的產生系后于違約而且后于原告意識到被告的不法行為已造成了損失;原告的與有過錯的發生系先于或者同于損失的發生。關鍵的區分事實是時間?!睖p損規則直接影響到受害人所可獲得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而該規則的適用則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時采取了減損措施,其核心就是要看受害人是否合理地作為或者不作為了,因而我們可以說減損規則的關鍵在于判斷受害人行為的“合理性”上?!逗贤ā返?19條第1款規定為“采取適當措施”,此類“適當措施”或者“合理措施”均屬不確定概念,其內涵不確定,但外延是開放的,在適用于具體案件之前,須由法官作價值補充,使其具體化。
減輕損失的措施可以類型化為停止工作、替代安排、變更合同和繼續履行。 與有過失,也稱過失相抵,通常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賠償權利人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
與有過失的要件包括:
(1)受害人或者賠償權利人須有過失。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然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如果賠償權利人沒有過失,仍不得減免責任。就受害人或者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而言,一般來說,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無須為違法,然就其為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倫理觀點上,應為不當的行為。故組卻違法人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應不適用與有過失。此外,受害人與有過失并不限于積極作為,也可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適用與有過失規則,與加害人過失進行比較的通常是受害人的過失,固無疑問,成為問題的是受害人之外的他人與有過失場合能否適用與有過失規則?依《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睂⑴c有過失規則限定于受害人的過錯固然有其道理,它體現了在過失責任主義下行為人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基本思想,但是,如果絕對貫徹此種思想,實踐上則難免有失公平之處,因此,在若干特殊情形,宜權衡當事人的利益狀態,將第三人的過失視為受害人自己的過失,使受害人就第三人的與有過失負責,為學說上的通常見解,稱“受害人側的過失”。如甲與乙訂立運輸合同,由乙用其車輛運送甲之貨物50件至某地,甲委托丙隨車看管。途中兩件貨物遺失,于此,乙、丙均有過失。甲以乙違法運輸合同為由,請求賠償時,乙得以丙之過失。對甲主張過失相抵。
(2)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須助成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謂助成,是指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行為須是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共同原因,至于哪個在先,哪個在后,抑或同時存在,則在所不同。舉例來說,盡管受害人存有過失,在其過失對損害的發生未予任何影響的場合,受害人仍得請求全額的損害賠償。相反,如果受害人的過失是唯一的原因,由于賠償義務人的行為和結果間欠缺因果關系,故并不發生賠償責任。所謂受害人與有過失,應包括助成損害原因事實的成立在內,并非僅以損害本身的發生或者擴大為限。
應予指出,在貨物運輸的承運人責任場合等,受害人的過錯系承運人的免責事由,而不適用與有過失的一般規則。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它屬于賠償責任的范圍確定問題,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而有自己獨特的規則。它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法理依據在于,賠償責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受害人不得因損害而較損害事故發生前更為優越。
損益相抵的要件應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點,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系則為關鍵。
在我國合同法上,使用損益相抵規則也要求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一種觀點認為,“條件”的某些因素帶來的利益不應從損失中扣除。當然,對“條件”的解釋不宜過寬,以避免不合理地縮小損益相抵規則的適用范圍。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有價證券,因逾期拋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贈費用的損失,但該有價證券的價格在后來出手時上漲,使委托人獲得利益。該利益與逾期拋售之間就有因果關系。
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分為抽象的計算與具體的計算。前者的特點在于拋開一切有關請求權人個人具體事情的考慮,因特別情事造成的利益同樣不予考慮。如此,有人認為運用抽象的方法計算損害賠償時,不適用損益相抵。但事情并非如此簡單,損益相抵既為損害賠償上的課題,在以抽象的方法計算損害賠償時仍有其適用的余地,只不過是要受有特別的限制:一則以利益因普通因素構成為必要,再則須與法規意旨相符合。如果利益系因特別因素構成,或者其扣減與法規意旨有違,則不應構成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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