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新證據怎么認定
再審中的新證據的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專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屬裁定的,才符合再審的條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
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于再審中的新證據作出了細化規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條文中的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有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
1、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
2、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
4、未質證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由于原審法院的原因,未組織質證且未作裁判根據的。
關于再審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的理解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什么叫“足以推翻原判決”?rn如果原審中因為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具體的損害數額,雖然原告勝訴率,可是法院只在法定范圍內判了損害賠償。但原告在判決生效之后又找到新證據,確定了具體的損害數額,超過了法定范圍,那么這種情況可否叫“足以推翻原判決”?關于再審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的理解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新證據、再審。
一、再審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新證據”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三、“新證據”提交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綜上所述,在一、二審開庭審理結束后,提供未出示的過證據,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證據”,因此,本案再審申請,應當依法駁回。
以上為民事訴訟專家解釋。
什么叫“足以推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性質,而非具體的數額!
如果某方原審生效判決中勝訴了,對方又重新發現并取得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那么可以發生“再審”的。
如你所述,法院只在法定范圍內判了損害賠償。但原告在判決生效之后又找到新證據,只是證明賠償數額不對,這并不能推翻原判決的性質的!難道原告希望改判自己敗訴?
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新證據如何界定?
1、如果在之前已經向法院提交,但是法院未予采納或者未予表述,不應專屬于新證據,應該屬于原屬審認定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范疇;2、如果之前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法院未予調取,應該屬于程序違法的范疇,如果上級法院認為與本案有關,予以調取,可以視為再審程序中的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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