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的范圍?
賠償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利益減少的一種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的范圍需要依據具體情形賠償合理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范圍有哪些
關于損害,《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六類:(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 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 的;(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必備條款或未交付勞動合 同文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3)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4)勞動合同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5)符合《勞動合同法》第88條給勞動者造成損害 的;(6)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 者造成損害的。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 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了四種用人單位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 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 訂勞動合同的;(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 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 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第2條規定的賠償, 按下列規定執行:(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人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人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 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 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 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 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
1、財產損失。
2、設施。
3、修專復。
4、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屬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哪些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
財產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專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屬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于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
對財產損失賠償的另一個爭議主于對間接損失應在多大范圍內賠償,有的將間接損失排除在外o例如美國有些州的產品責任法規定財產損失的嚴格責任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而對諸如因交通工具被損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帶來的利潤損失則不予賠償;而多數國家采用折衷的辦法: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
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可見我國并沒有根據受損財產的用途和價值對員害賠償作出限制。而根據條文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在條文中表述為”其他重大損失“這一表述尚缺乏明確性,對于”何為重大“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衡量標準。對于間接損失,應規定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對”重大損失“也應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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