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什么意思?勞動爭議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所有的勞動糾紛都是勞動爭議嗎?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回其中有的屬于答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內紛。
法律界定的范容圍是:勞動爭議的范圍是:(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專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屬糾紛。
勞動爭議的范圍,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復當事人之間因制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簡單來說,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爭議!
勞動爭議具體是指什么啊 ?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與職工(含學徒、幫工),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是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簡言之,就是勞動者與用人者(單位)間就勞動合同的執行、變更、履行、終止、解除所發生的糾紛。
參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執。
勞動爭議都有什么類型?勞動爭議有哪些分類?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回不同,可分為個人答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足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我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我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我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我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事由: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內議;
(二)因訂立、容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專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屬,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可以看一下勞動調解仲裁法。
縱橫法律網 賈金勇律師
什么是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28條規定回,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答,應當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不應久拖不決。
(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仲裁委員會應注重調查研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正處理。
(三)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為勞動爭議當事人的企業和職工是地位平等的主體,對雙方適用法律、法規一律平等。
《勞動法》77條、78條規定的注重調解、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與上述《條例》規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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