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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證等級怎么劃分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2-14 22:20:32

殘疾證中傷殘等級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一、內中度殘疾人包括:容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2、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2、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殘疾證等級是怎樣劃分的

中度殘疾人包括: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重度殘疾人包括: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一、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四、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范圍* 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五、肢體殘疾標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后遺癥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側凸大于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級別 程度 計分
一級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
(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
(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于5cm。
4、小于70度駝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側凸。
六、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一、中度殘疾內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容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2、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2、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二級比三級嚴重,你其他身體障礙無法達到傷殘二級。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

Ⅰ級傷殘

⒈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⒈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⒈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Ⅱ級傷殘

⒉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⒉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殘疾證的等級是怎么劃分的。

殘疾等級問題有明確規定,縣級殘聯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辦證申請,指定、組織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進行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填發殘疾人證并向市級殘聯報審,負責本級檔案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四、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視力殘疾人證采用紅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類別殘疾人證采用綠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以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為準)。
殘疾人證號以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編碼格式一律實行20位編碼,由18位公民身份證號(如身份證為15位,以戶口本人更正的18位身份證為準,如戶口本上也無標注,請其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其18位身份證號碼證明)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51040219710110013x 4 3
殘疾類別代碼
視力殘疾:1
聽力殘疾:2
言語殘疾:3
肢體殘疾:4
智力殘疾:5
精神殘疾:6
多重殘疾: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1
二級:2
三級:3
四級:4
縣級殘聯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辦證申請,指定、組織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進行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填發殘疾人證并向市級殘聯報審,負責本級檔案管理。
市級殘聯負責審核所屬縣級殘聯的報送證件、殘疾評定程序、結果等,承擔批準職責,負責本級管理,檢查監督所屬縣級殘聯辦證工作。
省級殘聯負責監督、檢查發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

一、中度殘疾人包括: 

視力專殘疾中的一屬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一、中度回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答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2、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2、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殘疾證的等級是怎么劃分的呢?

中華包括: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一、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二、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四、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范圍* 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五、肢體殘疾標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后遺癥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側凸大于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于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級別 程度 計分
一級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
(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
(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于5cm。
4、小于70度駝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側凸。
六、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癥;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于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于兩項評為1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
一、專中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屬視力、二級低視力;
2、
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1、
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2、
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3、
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4、
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5、
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注:
1、本《標準》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進行劃分;
2
、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準。

殘疾人等級怎么劃分?

我小時候出過一次車禍,挺嚴重的.顱骨多處骨折,顱底出血,失憶28天.現在的癥狀主要是:右眼視神經萎縮,右眼視力0.5,復視;左耳聽力下降70分貝,耳鳴;沒有嗅覺;額頭、眼眶、鼻梁骨質增生,眼睛有點下陷。還做過一次開顱手術。rn 但是我的殘疾證上只寫的視力殘疾,二級。請問誰知道二級和三級那個嚴重?為什么殘疾證上只寫視力殘疾,難道其它的夠不上殘疾等數嗎?

二級比三級嚴重,你其他身體障礙無法達到傷殘二級。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

Ⅰ級傷殘

⒈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⒈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⒈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Ⅱ級傷殘

⒉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⒉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⒉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⒉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⒉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⒉7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⒉8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⒉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Ⅲ級傷殘

⒊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⒊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⒊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⒊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⒊7 盆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⒊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雙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⒊9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⒊10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⒊11 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ic以上。

Ⅳ級傷殘

⒋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⒋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⒋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⒋4 頸部損傷致: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⒋7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90%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⒋8 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Ⅴ級傷殘

⒌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外傷性癲病,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⒌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⒌4 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 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⒌7 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⒌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⒌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Ⅵ級傷殘

⒍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癥; 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⒍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⒍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⒍4 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⒍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⒍6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 子宮全切。

⒍7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⒍8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⒍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Ⅶ級傷殘

⒎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嚴重構音障礙; 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單癱(肌力4級);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⒎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⒎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 以上。

⒎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 %以上,影響體形。

⒎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級。

⒎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⒎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⒎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⒎9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 雙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一下肢縮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以上。

Ⅷ級傷殘

⒏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⒏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25 %以上。

⒏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⒏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⒏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⒏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⒏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 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⒏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⒏10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縮短8cm 以上。

⒏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Ⅸ級傷殘

⒐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⒐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發 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⒐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⒐4 頸部損傷致:a. 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⒐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⒐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⒐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⒐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響功能。

⒐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⒐10 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 10 %以上。

Ⅹ級傷殘

⒋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⒑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o.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⒑3 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⒑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⒑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⒑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眈破裂修補; h. 尿道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⒑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 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⒑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⒑10 肢體損傷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傷殘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中國殘疾人使用評定標準》將各類殘疾人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6、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7、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擴展資料:

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鑒定標準

傷殘的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中國殘疾人使用評定標準》將各類殘疾人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5、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6、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你要看是什么類別的殘疾,視力、肢體、言語、精神、智力。每個類型按照中殘聯定的的標準,分四級,劃分的標準很細,可以去當地的殘聯咨詢。重度殘疾人是指一、二級的。三四級的不算做重度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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