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樣鑒定
我是在巨結腸手術過程中因為粘連嚴重導致在分離過程中造成尿道損傷~目前已造成后尿道狹窄`排小便困難 就因為這個給我身心及精神都造成了極大的痛苦````醫療費用也花了一大筆~而且還要再次經過手術治療```rn 請問`這能算得上是醫療事故嗎``如果算 那要怎樣鑒定呢~~以及怎樣對醫院進行起訴???? 有人知道嗎 麻煩告訴我``謝謝~~~!!!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鑒定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醫療事故鑒定的依據
(1)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
(2)醫療衛生管理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放射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3)醫療衛生管理部門規章,是指衛生部等國務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生物制品管理規定》、《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4)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是指根據醫學科學原理和長期醫學實踐制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護理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技術標準。
您好,您目前描述的情況可能構成醫療事故。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的規定去辦理,待鑒定結論出來后,可聯系專業律師判斷如何訴訟。也可考慮先提起相關訴訟,后由法院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事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嗎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并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后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后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準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后,討論結論于會議后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
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干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分類型有自己責任,醫生責任,技術,時間,采納,
二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差錯司法鑒定有哪些區別
不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差錯司法鑒定 警醒醫方以權壓法 要做就直接做 司法文書鑒定 1、醫療官司難打 缺乏醫療法官可直接鎮住醫院 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差錯司法鑒定這屬行政小法 不是法律大法來判決裁定 是枉了法 2、 須有真實的病歷材料才可鑒定 但當今醫院負責保管封存病歷 布局拆開作為鑒定的資材 偷梁換柱 以假代真 更不乏偽造 涂改 隱匿 銷毀 倒簽病歷等等做出不實的鑒定 道德敗壞誠信喪失不受追究 3、一般有偽造病歷的問題。 戳穿謊言多難啊 摘錄參考: 如果其他方面你覺得醫院病歷有造假偽造,要這樣處理:在鑒定程序中,鑒定機構在受理前要先問你,你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嗎?你要說認可,然后開鑒定會的時候你說病歷里有記載的毛病,讓鑒定專家給審查一下,就是不說造假兩個字,因為說了就不受理,鑒定失敗就等于訴訟敗訴。如果鑒定專家自己認為病歷有造假,會書面告訴法院,這個書面的東西就叫證據了,法官就可以根據造假的證據讓醫院敗訴了。這個問題的處理很艱難,最好讓律師指揮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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