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合同有哪些
銀行借款合同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與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貸款合回同、借款答合同或信貸合同,它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借用人(又稱貸款人、借款人)之間關于銀行或金融機構將貨幣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銀行借款合同的類型】按著《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貸款合同、信用貸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和票據貼現合同等四種形式。
【銀行借款合同的特征】銀行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銀行借貸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間的民間借款合同,具有民間貸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
②借款合同是轉移貨幣處分權的合同。
③銀行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
④銀行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⑤銀行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
⑥銀行借款合同為要式合同。
⑦銀行借款合同的標的只能是貨幣。
銀行借款合同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與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貸款合同、借專款合同或信屬貸合同,它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借用人(又稱貸款人、借款人)之間關于銀行或金融機構將貨幣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銀行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銀行借貸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間的民間借款合同,具有民間貸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 ②借款合同是轉移貨幣處分權的合同。 ③銀行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 ④銀行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⑤銀行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 ⑥銀行借款合同為要式合同。 ⑦銀行借款合同的標的只能是貨幣。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準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么貨幣還什么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5.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6.借款合同的貸款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借款方在歸還貸款時,一般要償還貸款利息,而利率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付,當事人雙方無權商定,對國家規定的利率,任何人無權變更或修改。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規則有:
1.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約定。
2.自然人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
3.自然人間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收復利。
銀行借款合同的簽訂,應注意什么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銀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回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答款人填寫。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二)借款人需要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系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三)簽訂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根據單貸款質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可予以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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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人們投資意識的增強,借款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簽訂借款合同成了不得不接觸的一個主要環節。借口人在簽訂銀行借款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系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二)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寫。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三)簽訂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
銀行借款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銀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寫。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二)借款人需要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系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三)簽訂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根據單貸款質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可予以適當減免。
銀行借款合同的內容及簽訂注意事項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后,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為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為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范,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明確借款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由于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
3、其它約定事項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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