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必須用合議制審理的是
第一,第一審合議庭
第一審合議庭,是第一審民事案件中合議制的組織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另一種是僅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至于訴訟中究竟是單獨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還是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法律沒有規定,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第二審合議庭
第二審合議庭,是第二審民事案件中合議制的組織形式。由于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象不同于第一審,第二審法院除了對當事人上訴的請求進行審理、作出裁決外,還負有對第一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正確性進行審查的任務。此外,第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一旦作出并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上訴,可謂關系重大。為此,立法對于第二審合議庭人員組成的要求要高于第一審,即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三,再審、重審合議庭
再審、重審合議庭,是再審、重審民事案件中合議制的組織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再審案件的審級取決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審級,原來是第一審的,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合議庭則按照第一審程序的要求組成;原來是第二審的,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序的要求審理,合議庭按照第二審的要求組成。同時,再審時合議庭需要另行組成,原來參加裁判的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不得參與再審審判。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而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組成合議庭。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仍然是一審案件,合議庭按第一審程序的要求組成。
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的合議制度
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內判員、陪審員容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合議制抄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襲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另
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例如,在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
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擔任,院長或庭長未參加合議庭的,由庭長指定合議庭中的審判員1人擔任。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每個案子都要合議庭合議嗎
不是每個案子都要合議庭合議,只有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才會合議庭合議。
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擴展資料:
合議庭的職責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制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評議原則
要實現合議庭的功能就必須要有相應的保障制度。合議庭是作為一個整體對外行使審判權,該審判權行使的客觀效果如何,即能否實現其應有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合議庭內部每一個成員行使審判權的運作機制,以及每一個成員行使審判權的相互作用和影響。
眾所周知,合議庭行使審判權最核心和最集中的表現,就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并作出裁判。因此,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原則和要求將直接影響到合議庭的功能能否實現。以下從合議庭的內在機理和功能出發,探討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原則。
禁止棄權
前面對合議庭設置的內在機理和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法官的個體因素(受教育背景、審判實踐經驗、社會意識形態、價值觀念、道德品行、主觀喜好等)存在差異。
即使出于法官的良知和對正義追求的忠誠信念,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的理解也會出現不同的見解,其中可能包括不當的、偏激的、甚至錯誤的看法。
更何況還不能完全排除個別法官的故意行為。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每一個法官積極行使其審判權,就能抵消這些消極的后果。如果允許法官棄權,就無法實現這一功能,有悖于設置合議庭的根本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議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當然要合議,如果是獨任審判員審理的案件是自己作出判決。
不是啊,有些簡單的案子都不開庭的,有些普通程序的案子也只有一個審判員,不需要合議庭,
不是每個案子都要合議庭合議,只有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專單民事案件才會合議庭屬合議。
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不是!要看什么案子!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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