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③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擴展資料:
殘疾賠償金賠償還應考慮傷病(殘)比關系
傷病(殘)比是指人體損傷及其自身疾病或殘疾與所致后果之間比例關系。傷病(殘)比從0%~100%,劃分為五個等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其傷病(殘)比為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前者為誘發因素,即損傷一般比較輕微,對人體重要器官沒有直接危害,但損傷誘發疾病(殘疾)惡化、加重,其傷病(殘)比為25%;
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二者單獨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殘疾的后果,二者互為條件,互相影響,難分主次,其傷病(殘)比為50%;
④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前者為主要原因,后者為輔助原因,其傷病(殘)比為75%;⑤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與疾病(殘疾)無關,傷病(殘)比為100%。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依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第33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第34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3、第35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百度百科—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
1、賠償標準。就是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但是受害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賠償年限。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繼續賠償情形。采取一次性賠償殘疾補償金后,如果受害人存活超過確定的參加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法院起訴重新要求支付殘疾補償金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賠償權利人確實沒有勞動能力也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參加補償金5到十年。
擴展資料
計算期限
1、對于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為標準。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p>
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a、《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b、《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c、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后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沖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25條內容
2、第30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擴展資料:
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主旨:
本條是對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和期限的規定。
本條規定在理論上采用“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說”,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的收入損失。同時規定應考慮職業因素對受害人未來收入的影響,予以斟酌平衡,故其采用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結合“收入喪失說”的“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說”作為評價殘疾賠償的理論依據。
賠償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實行定型化賠償。
參考資料:殘疾賠償金-百度百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回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答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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