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擴展資料: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須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重慶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所以職工病假最長可以請24個月,但是必須由醫院出具病假條。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試用期需提前3天跟公司提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非因工請病假,員工的在醫療期限內,可以請帶薪病假。
請病假期間發的工資是不一樣的。
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繼續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
【3】以青島市為例:網頁鏈接
第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
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一)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
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資;
(二)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發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濟費。
第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
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法律規定復的假期內制用人單位都不可以辭退員工,除此之外,病假醫療期滿恢復工作可以辭退,其他的情形需要看合同的合法約定。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病假醫復療期滿恢復工作可以辭制退,其它假期不可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