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內醫療期滿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某女工入職剛1年(可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合同續簽后,提出已懷孕,有先兆流產跡象,醫生要求休息,開來病假單:提出要求休病假至產前,即請9個月的病假,然后休完產假后再回公司上班. 請問:如果是孕期內醫療期滿,可否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版條,不得在女職權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也有明確規定,不能解除。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產期不能被解除勞動關系回,即使醫療期滿也不可以,答除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
過失性辭退
)。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合同。
員工醫療期過了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回知勞動者本人答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滿后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我是2011年5月上班的 2011年八月份才正式簽勞動合同。我得了腰間盤突出,我現在醫療期滿了。公司要與我接觸勞動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賠償? 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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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你好!
如果你對是不是工傷及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異議的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你還可以主張額外的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及經濟補償的方法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對于用人單位沒有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這一項賠償最大的障礙就是仲裁時效問題,仲裁時效為1年,2011年沒有簽訂合同之時就應該主張,現在已經過了仲裁時效了,估計單位是不會賠償了,不過你還是可以和單位商量著來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采納,謝謝
2011年5月至今工作3年,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醫療期享受病假工資,工資如沒發,應補發。
去申請工傷認定,這種情況是按工傷處理的,只要認定下來,再作勞動能力鑒定,這樣你就可以獲得工傷待遇了。
醫療期滿后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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