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非法使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①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的;③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侵權訴訟中一并提出,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下列情況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一)受害人死亡后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受害人死亡后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受害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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