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合同期間查出患有肺癌,公司該履行怎樣的義務?他們能私自解除與員工的合同關系嗎?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要怎么辦?哪些利益是我們該爭取的? 1、職工享受醫療期待遇,此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也不得終止合同。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手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享受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被依法終止合同的,可享受醫療補助費。
如果從事的是毒害工作并經鑒定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公司不會賠償。一般給予一些補助,但不能因此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吃勞保。
職工在工作期間檢查出癌癥企業能不能辭退
不能,但是在醫療期過了之后是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但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有法定醫療期的,法定醫療期滿可以協商解除。
員工患癌癥怎么處理才合法呢?
員工在職期間患癌癥(非因公患病),患病后無法工作,未辦理離職,病假,患病后直接就醫,至今三年半左右,期間公司未支付工資,但全額購買社保,這種情況怎么處理才合理呢?你這種情況\如果是正式員工\那么他沒年有最多一個月的病假時間\所以這個你可以去找他們要那個病假工資\如果死亡\還可以要那個經濟補嘗金。
某員工在職期間查出患有癌癥,為晚期,向公司提出求援,請問作為人力資源部,我們該如何處理?
某員工在職期間查出患有癌癥,為晚期,向公司提出求援,請問作為人力資源部,我們該如何處理?請列明處理方式,流程,并提供相關法律支持依據.如果不是職業病的``那么就應該給予一定時間的病假~``工資應該照樣發放~~`給予補助~`并且根據社會保險中的醫療保險得到相應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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