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1.關于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
(l)犯罪的客體。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體,不侵犯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權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如合同關系,就不構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征,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不當為而為的積極行為,即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不作為是指當為而不為的消極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實施某些行為而不實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嚴重危害的行為,如玩忽職守。
(3)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第一,關于自然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第二,關于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牟取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比如判處罰金,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才實行單罰制。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2.關于刑罰。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并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即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戒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訴法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在我國刑法法典中沒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個概念,只有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按照學理上說就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應當或可以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主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盲人;
2、聾啞人;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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