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法共有的原則是: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專、人民檢察院依法獨屬立行使職權。
2.進行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審判公開進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據法律可以規定例外。
5.實行回避制。
6.實行兩審終審制。
7.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8.被告人、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律師承擔法定的司法援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1、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依法告訴(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職責依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的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訴不是指辯論和辯護,它是訴的表現形式。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等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屬于訟。
2、訴訟分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刑事訴訟: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擴展資料: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訴訟組織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組織;解決相互間糾紛的形式;也是一種雙方當事人、組織求的公正、公平和法律保護法律行動。訴訟分為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三類:
一、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其具有如下特征: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二、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三、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訴訟,最簡單直觀的解釋,就是指,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或懲罰版犯罪。其中分為三種類型:權(1)民事訴訟;(2)行政訴訟;(3)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侵權糾紛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刑事犯罪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其中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1)公訴:指的是以國家名義向法院提起追究犯罪責任的訴訟,由檢察院提起。
(2)自訴: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不受理的輕微犯罪案件,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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