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金額是怎么計算的
醫療過錯賠償金額的計算是:
1.醫療費賠償金額等于已發生醫療費用版加預期醫權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等于誤工時間乘收入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于住院時間乘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等于陪護天數乘陪護人數乘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一般醫療過錯賠償金額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醫療行為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回錯鑒定,結答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總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醫療失誤與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
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13)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醫療過錯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如下:
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page]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上述分析可以明顯看出計算參照標準有很大不同,一般情況下,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顯然高于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另外,醫療事故賠償中沒有死亡賠償金這一賠償項目。本來醫療事故屬于重大醫療過錯,其過錯程度明顯高于一般醫療過錯,其賠償至少不能低于一般醫療過錯的,但由于法律適用上存在不同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非正常現象,即過錯小賠償多,過錯大賠償少的怪現象,這是令患者難以忍受的殘酷現實,也是我國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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