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傷情穩定后(一般是在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期滿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由該部門依據受傷情形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作出鑒定結論。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受傷后,員工需要達到最低醫療期,才能進行殘疾鑒定。申請工傷鑒定時需要最短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層狀骨折,截肢(手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蕩,器官挫傷的保守治療,燒傷 (小面積,淺層),一般眼科(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體異物除外),一般耳鼻喉科(鼻腔和鼻竇良性腫瘤除外),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傷,器官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損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眼內異物),良性鼻腔和鼻竇腫瘤,嚴重軟組織 口腔正面挫傷
1年:氣管損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和脊髓損傷。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事故征收評估”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如下:
一,首先,殘疾鑒定的時間是基于事故造成的傷害或由傷害引起的并發癥的治療結束。
二,殘疾人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批準。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和殘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殘。 這些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異常以及由此導致的生命,工作和社交活動的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狀況,將受傷人員的殘疾程度分為10級,從一級(100%)到十級(10%),每級相差10%。
關于交通事故中殘疾識別的時間安排,地方法院的做法是不同的。 有些法規是從受傷之日起6個月,有些是3個月,有些法規是1年,有些甚至更長。 鑒于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起點為:損傷明顯,自受傷之日起;
在確認檢查后,當時未發現損傷,并且可以證明是由于侵權造成的,從傷害診斷之日算起。 通過這種方式,如果一些受害者在受傷一年后被確定為殘疾,則可能有權“正確睡眠”,并且一些受害者由于一般意圖而通過了訴訟時效。
三,交通事故處理人身傷害評估的程序一般如下:
被評估人應攜帶案件處理單位簽署的殘疾評估申請表和案件處理人的簽名;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損傷開始時和治療結束后的診斷證據,檢查結果以及CT,X射線和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用和復制相關的醫療記錄和檢查記錄;
4.在評估受撫養人的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評估員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指示;
5.評估應基于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已確定的并發癥的治療結束。 如果治療尚未結束,并且調解需要提供補償依據,則應在申請中說明;
6.評估員需要親自檢查并支付規定的評估費。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人員傷殘情況評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標準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骨折出院后還必須在傷情相對穩定后,才能及時申請鑒定,關于傷情穩定的期限,則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實際情況確定,并不是固定不變的。
如果經過體內固定治療的,一般要等體內固定去除手術以后才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如果沒有經過體內固定治療,一般出院后傷情穩定了就可以進行傷殘鑒定。
以工傷為例,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擴展資料:
三期鑒定
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傷害時,由法醫對傷者的三期做出鑒定,并作為賠償的標準 。
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鑒定時,應當同時提出 “三期鑒定”的申請,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 有了法醫出具的 “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因此三期鑒定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所參照的賠償標準之一。
當然若能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則無需做三期鑒定。在法律實務中如果侵害人對醫生的病假單提出異議的,法院通常會要求通過三期鑒定來確定最后的賠償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三期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擴展資料:
傷殘程度鑒定的臨床法醫鑒定項包括: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百度百科
1、關于鑒定時間。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凡因意外傷害涉及傷殘鑒定的,大都描述為:被保險人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并據此給付保險金。因此,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治療結束”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于穩定狀態,此時傷殘鑒定結論才是比較準確的。
如果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180日內治療結束了,且構成了殘疾,保險人直接按照殘疾程度對應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而不需要進行傷殘鑒定。
如果180日內治療未結束,被保險人要想得到殘疾保險金,就需要在意外傷害后的第180日到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2、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3、另外,在做傷殘鑒定時傷者還需要做二次手術,則一般可以理解為治療仍然未結束。因為,等到治療結束后,該受傷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復、痊愈,也可能部分機能喪失,也可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即是否殘疾因治療未結束而無法判定。
擴展資料:
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傷殘鑒定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
1.對于損傷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癥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癥和后遺癥沒有確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于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于損傷不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有些人認為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后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著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復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歷等材料,與恢復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內沒有鋼板或者鋼針才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后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
4、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擴展資料: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于國家強制實施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2.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員受傷,什么時間做傷殘鑒定比較合適是當事人面臨的一個常見問題。很多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后,不知道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會比較合適;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去做傷殘鑒定,還是委托律師還是起訴到法院后再申請做傷殘鑒定;更不了解傷殘鑒定機構的資質和保險公司對該傷殘鑒定機構鑒定的結論是否認可。一般來講,提前鑒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后鑒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及時鑒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后,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鑒定委托書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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