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筆跡鑒定有助于法官了解案情真相,如果被告有串通鑒定機構作假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收集證據,然后去高一級的法院繼續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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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作為很重要的一項證據,如果弄虛作假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申請筆跡鑒定有助于法官了解案情真相,如果被告有串通鑒定機構作假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收集證據,然后去高一級的法院繼續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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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的處罰原則、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轄的確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共12個條文,將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民商事審判領域中的虛假訴訟現象呈現多發態勢。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針對理論和實踐中廣泛關注和存在爭議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司法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 偽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為犯罪行為
申請筆跡鑒定有助于法官了解案情真相,如果被告有串通鑒定機構作假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收集證據,然后去高一級的法院繼續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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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認定: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制造偽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或者制造偽證的;
5、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偽證罪
申請筆跡鑒定有助于法官了解案情真相,如果被告有串通鑒定機構作假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委托有專門鑒定知識的人員出庭對鑒定意見質證。收集證據,然后去高一級的法院繼續上訴。
提出對收條筆跡鑒定是被告的權利,拖延時間存在這種可能,所有的鑒定機構不會都被收買。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處罰會更嚴重。如要作假你可以提出改變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這是法定程序當事人和權力,
難以左右。是真的就假不了。以不變應萬變可以收集證據,然后去高一級的法院繼續上訴。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偽造證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偽造證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偽造證據罪。刑法307條:犯偽造證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偽造證據既包括偽造刑事證據,也包括偽造民事證據;既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第68條和第115條均規定,詢問證人,
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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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后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后者的當事人,則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范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后者則僅限于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后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后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后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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