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醫療事故導致變成植物人在醫院躺幾年時間,最終死亡,正常情況醫院會根據什么賠償多少?
如果不要賠償款,能否跟醫院提出別的請求【醫療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扶養到十六周歲,對年滿十六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參加喪葬活動的死者直系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二人。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一上來就問能賠多少錢是多數人思考問題的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所涉及的損害系與醫療相關,這就不是個簡單的問題,直接回答的話難免掛一漏萬。第一,醫療損害賠償,或者很多人依然習慣性稱之為“醫療事故賠償”,是一個跟醫療過錯相關的概念,沒有醫療過錯就完全不存在賠償問題,有醫療過錯還需要鑒定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以及過錯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是輕微、次要、同等、主要還是完全?最后賠償責任的承擔還得是賠償金基數乘以一個原因力的比例,所以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跟交通肇事案件或者其他人身損害案件不同,涉及專業性極強的鑒定環節,定責過程要復雜很多。第二,賠償金的基數跟損害結果相關,損害結果產生自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必要的后續康復治療費用、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不同的案子涉及的賠償項目也會有所不同,患者的年齡、父母子女狀況、工作收入水平、居住地經濟生活水平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到賠償金基數的計算。第三,關于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是根據鑒定出來的殘疾等級來計算的,而醫療損害導致的殘疾等級確定跟交通事故等其他事件導致殘疾等級的確定標準還不一樣,至少目前醫療損害等級程度的標準還在延用舊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還跟司法鑒定用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沒有統一,所以評價時摻雜鑒定人綜合考慮因素相對較多,也相對模糊不定,目前“醫療損害等級”這個概念依然取代著“傷殘等級”概念,“醫療損害等級”一級甲等對應死亡結果,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10個等級,分別對應著“傷殘等級”中的1-10級,四級醫療事故/損害就相當于雖然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但是沒有造成永久性器官功能失代償,也就沒有對應的傷殘等級 。
具體到您講的情況,還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向行政機關主張醫療事故賠償的時效是1年,您早已經過;向法院主張醫療損害侵權損害賠償的時效要在訴訟時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所以您說已經好幾年了,那如果自直系親屬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起已經超過3年您還未起訴主張權利,則醫院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就有可能駁回你們的訴請。這個時候除了涉及到專業性鑒定問題,有可能你們還需要先解決訴訟時效挽救問題。
至于賠償金之外的其他請求,比如有的當事人會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當事醫生作出處罰等,但是首先這要建立在經鑒定構成比較嚴重的醫療過錯的基礎上,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您不符合提出的主體資格,患方作為民事主體只能提出經濟賠償的請求,其他的要求提出來由衛生行政部門酌情處理,法院也不負責審理。還有一種情況是,醫生個人因極度不負責任造成患者致死致殘后果的,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追溯時效為5年,這個首先要通過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然后再衡量醫生是否存在“極度不負責任”行為,但是除非極端個案,被追究醫療事故罪的醫生是極少的。
這就是我能給出的答案,根據題主的描述,我判斷您醫療費這塊已經由醫院墊出了,訴訟時效經過的風險較大,而鑒定未必做過,所以建議您找專業醫療律師詳細了解一下,以決定下一步怎么做。
醫療事故賠償
我的寶寶在醫院住院期間因醫生護士沒有及時觀察導致病情加重耽誤最佳搶救時間后導致小孩死亡請問醫院該賠償多少“我的寶寶在醫院住院期間因醫生護士沒有及時觀察導致病情加重耽誤最佳搶救時間后導致小孩死亡”~~~~請問治療上面的失誤有嗎??怎么耽誤你寶寶的病情??
醫院承認了是他們的責任嗎?如果是的話,賠償的話有醫藥費、陪護誤工、交通住宿、伙食、喪葬費,再主要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參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照算算吧!
但要是醫院沒承認是他們的責任,就參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9444516.html的回答吧!
我朋友的小孩(9個月大)在人民醫院看病時也出現一樣的情況,醫院最初只愿意賠償2萬元,交涉了兩天,后面院方賠償了6萬元。但早兩天看到一個相關新聞說某醫院賠償了18萬元給幾名死亡兒童的家屬。
看醫院方面承擔了多少事故風險而定~
也是雙方互相協議來定~
醫院誤診怎么賠償
2甲醫院的醫生錯誤診斷,開出錯誤的處方(用錯誤的藥)rn導致患者,病情加重.rn經過轉院治療后才康復rn但造成損失20000元rn這是否可以要求當事醫院賠償呢???醫院誤診必須承擔醫療事故責任,這是不可質疑的,準備好該誤診醫院的誤診資料,先到醫院直接找院長談,如果肯私下解決那么你就提出索賠數額,但數額不要漫天定,按本心定,如果院長都拍案拒絕那么你就告訴他法庭上見,告訴他這只是維護自己的權利,并非敲詐勒索,本來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就必須為此負責的,自己也只是想得到賠償而已,就算上了法庭也只是想得到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表明自己的態度院方一般不敢堅持上法庭,畢竟會影響到醫院的名譽,這對一間醫院是非常重要的東西,但如果院方態度強硬蠻橫那么不要輕易放過他們,直接委托律師向當地法院提交起訴書,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3種途徑來解決: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2.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
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醫院醫務科,如果是門診病人,可以找門診辦公室,先和醫院協商一下,看看醫院對此是什么態度,你也要先計算相關的賠償額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鑒定,鑒定結論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何種責任后,可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1條規定計算賠償額度。
可以和鎮醫院協商,要求他們賠償你姑姑的損失,如果沒有效果可以請律師起訴。
關于責任歸屬,法院會請第三方專家調查并得出結論。如果真的像你說得那樣,是由于醫生的疏忽或是水平有限導致你姑姑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那么鎮醫院應該賠償損失。
不管結果如何,替你姑姑看病的醫生多半要丟飯碗了。
這也算體現了我國目前的現實。水平高的醫生擠破了腦袋也想擠進大城市的醫院,而留在鄉鎮一級的醫生水平有限,就算學過外科也未必精通骨科。
對醫生多一些理解吧。醫生要學的東西實在太多了,實在沒辦法面面俱到的。
對于因為鎮醫院誤診延誤治療所造成的損害和多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鎮醫院承擔賠償責任,賠多少要看實際情況
醫院誤診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構成醫療事故的,按醫療事故追究對方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合同追究對方責任。
醫院聘用無證人員看病導致的醫療事故如何賠償
我因牙患到某醫院就診,掛了教授的號,可到后來因患牙醫治過程中的“斷針現象”牽扯出就診人并非掛號的醫生,是一個在牙科的沒有執業醫師證的實習生看病及治療的,而且導致了醫療事故。請問一下這樣的事療事故,醫院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對患牙因此造成的傷害(已治療壞,拔除了)怎么賠償,賠償多少,法律依據在哪里?有請法學高人指教了!這個也是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后,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對于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后,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祝福!
醫院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和醫院協商。協商不成去法院訴訟。
醫療手術意外死亡如何賠償
朋友父親75歲,在一大醫院,做結石手術,術前各方面檢查正常,醫生評估風險后,同意手術,手術中可能年紀大,手術時間長了,發生死亡.怎么向醫院要求賠償。我朋友提出三個要求,1.退還所有手術,診療,住院費用。2.賠償喪費3萬及安排靈車回老家。3,一次性賠償朋友母親精神損失等各項費用10萬。請網友幫忙啊。如果造成手術中或手術后在醫院死亡,應當馬上保存尸體,復印病歷。申請醫學鑒定,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學鑒定,鑒定主要目的,看醫生在手術過程中是否有過錯,該過錯包括醫院是否有修改病歷等內容。如果鑒定為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賠償。醫療事故主要指醫生或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有過錯,認定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意外事故目前沒有這咱說法,在醫療事故鑒定中主要兩種情況,一是有過錯,認定為醫療事故,一是沒有過錯,不存在醫療事故。關于賠償的問題,如果發生死亡情形,醫院是不會意見你的要求的,他們也要求進行醫學鑒定,除非他們感覺有特別重過錯,無需鑒定在某些程序上存在問題,除以上原因,他們不會主動支付你們的賠償費用的。
發生這種事情,首先和醫院協商賠償,醫院不愿意賠償,就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成功,可以主張你朋友的上述權利。甚至主張更多的賠償
醫生評估風險后,同意手術,手術中可能年紀大,手術時間長了,發生死亡......請問同意的事項都理解都明白了嗎?
據我所知,高齡老人在做手術時,因體質、心臟、神經反射的功能降低,存在意外的風險,這在醫學界是很常見的,醫師不是神仙,一粒靈丹妙藥就可以讓病人瞬間奇跡康復……
如果患者家屬發現手術過程有醫生的責任導致醫療事故,則可以按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訴和仲裁,相信法律自有公斷。
可以到法院起訴。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醫院要證明自已整個醫療過程沒有過錯才行。我想你們找醫院好好協商,前兩個條件醫院應該能答應。
主要要看醫院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請問死亡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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