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遺產,因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創造的,是一方死亡之后產生的;遺產是死者生前所擁有的財產,死亡賠償金不是給死者的,是給死者生前的撫養人的或者監護人的等等。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一是:作為財產損害賠償,首先近親屬中第一順序人應該是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人都不在了,才會考慮其同胞兄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二是: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該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支持主動分割,視為對當事人精神和物質的混合賠償。如果當事人提出分割時,應該扣除喪葬相關費用再按順序分割。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三是:因為死亡賠償金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具有人身專屬受益權,不是遺產,可以隨便爭奪。當然,死亡賠償金的債務人也不得以死亡人生前所欠債務為由任意扣除部分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四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不可以按照遺囑進行分配,因為他并非遺產,死者生前對這部分資金沒有個人所有權,遺囑死者對自己生前財產的死后處置。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內成員共同取得容,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版體成員共同取得,當權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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