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我是基層財政所的工作人員,在一次偶然查賬中,發現我們的副所長利用職務權威,2006年11月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購煙開支5100元(是下屬單位出納親口說的)說是送了三條煙街辦事處領導,rn 送煙街領導,一號正所長已經送過了,但他可以在單位資金中報銷,副所長要送,就沒有財務開支權,他就在下級單位報銷,但這樣就損害了村集體的利益,而他是用集體資金賄賂上級,拉攏的是自己的社會關系。rn 當時我們的工資是1100元左右一個月,他的行為我舉報給上級財政局,但在調查中,下屬單位的幾個人又一口否定,這事就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但過了半月左右后,下屬單位幾個當時否定此事的當事人,接我吃飯,說我肯定會怪罪他們,就想接我吃飯,我留了個心,赴宴前帶了錄音筆,將整個吃飯過程錄了音,全程錄音1小時19分鐘,其中有15分鐘左右的內容是勸我吃點虧算了,說他們也沒辦法,最初紀委調查他們時,他們怕事情太嚴重,就干脆都一口否定了,現在認為對不起我,但是勸我"受點委曲算了,得饒人處且饒人"x27同時也說副所長處事不對,在整個錄音過程中,這種話反復說了多次.rn 我想知道,我用這個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證實他們明明為副所長報銷了5100元,而紀委調查時他們是作的偽證,而此次錄音才是真實的嗎?rn 我是在他們三個不知情的情況下錄的音,事情過去2個月了,我現在這個錄音有效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可以
1. 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
2. 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
3. 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
2002年 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應該提供原始載體,即錄音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本案中劉某出具的錄音是其手機中的錄音,也當庭使用手機進行播放,錄音連貫、真實。且劉某在錄音中明確點明了雙方的身份及錄制時間,提高了該錄音證據的可信度。
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錄音公證
一、刑事訴訟證據收集有什么要求
(一)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盡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 證據形式,還要盡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 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二)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 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征得人民法院的準許;司法人員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的照 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證據調取必 須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詢問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責任;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 他地點;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物 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向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并加蓋單位印章等。方法得當要求調取證據應當采取正確方法。如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等。但在司法實踐中有設置“犯 罪陷井”,引誘犯罪的特別例外情況,如在假幣犯 罪和毒品犯罪中,偵查人員“臥底”或利用“線人”誘惑犯罪行為人進行假幣、毒品交易時被當場查獲而取得的證據。嚴格地講“引誘犯罪”而獲取的被告人犯罪的 證據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但就我國當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環境的現狀而言,利用這種偵查謀略在偵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積極作用。
(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二、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并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錄音、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錄音、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二、錄音、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于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后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攝像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首先,明確一下,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出示。 其次,「對方不知情」版不會成為談權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話說99.9%的錄音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發生的,若對方知道你在錄音,誰還愿意和你聊呢。 再次,談一下影響錄音證據效力的相關因素: 1.提交錄音證據應當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錄音筆、手機等,有些人將錄音內容導至電腦以錄音文件的形式存檔,向法院出示的僅為刻錄后的光盤,這已經不屬于證據原件了,證據沒有原件會要命的。 2.錄音應當完整。如果錄音掐頭去尾,剩下的內容僅是對自己有利的干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采納的。 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局限性決定其無法證明全部的法律關系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它更多地是證明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某些細節,故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一同使用為佳
刑事案件中聲音可以做證據嗎??
小弟被別人下了mi藥后,被同村的人讓我弟說什么樣去殺人后來錄了聲音,并且讓我弟說同意錄音rn半年了以后我家和那個人錄音的那個人和好了,我們就對他錄音,他在錄音中說他是以威脅的方式和下mi藥的方式對我弟錄音,我們并且未加工的錄音MP3rn10年以后,錄音的那個人的一個哥哥殺了人,就指控我弟就說我弟教他這么做的,還交給公安,那我們也有那個錄音,那個錄音中是以殺人的弟弟說是以威脅的方式進行錄音的rnrn請問我弟這種是不是傳授犯罪方法罪????錄音復能夠作為證據,只存在于被制錄音的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
尤其是在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草案中,證據獲取的途徑是否合法越來越重要。
不過你所敘述的案情太不清晰,尤其是10年前的錄音被指為現在的謀殺案的“傳授犯罪方法”的來源?我相信大多數法院都不會接受這一說法。所謂的“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犯罪”多數是針對雙互之間有因果聯系的行為。而10年前的錄音和今天的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這很難讓法官采信。
刑事證據中,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查證屬實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專
《刑事訴訟法》屬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你好: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中,視聽資料也是法定的證據。但必須是合法搜集和依法搜集的真實、客觀、有效的據有證明力的,并通過法庭核實后才能做定案的依據。“以威脅的方式和下mi藥的方式對我弟錄音”是非法的。不知你弟弟是多大年齡,殺人者是多大年齡?是否夠傳授犯罪方法?再說已過了十年了,殺人者是用什么手段、用什么辦法殺人的?同樣的殺人手段在其他電視、影片、小說、刊物等都能看到的,你的弟弟可以否認,殺人者如果堅持是你弟傳授的,那么證明一個問題,那就是殺人者是有預謀、有準備的。你弟可以辯解為講的是故事,并沒有什么傳授犯罪的故意和目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在《刑法》中嚴格的構成要件的,可以參考《刑法》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一、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條),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系,盡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間接客體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但是,傳授者在向被傳授者傳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時,對被傳授者掌握并利用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他對因傳授內容而確定的社會關系的侵犯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有侵犯行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傳授或是否運用此方法去進行犯罪,不影響傳授者對社會關系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
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舉動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哪怕是剛剛著手,只要結合全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就應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問題。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為人所計劃的傳授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一個因素。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為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于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布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范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為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于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職務范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于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于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為。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本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施中不乏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于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兩個罪名,這是想象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數罪并罰問題。
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于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兩個行為存在著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后,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
請你參考。
從你的敘述看,構不成教唆犯罪。
刑事案件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刑事訴訟證據收集要求 ()全面取證規則即司員調取證據應盡能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僅要窮盡刑訴第四十二條規定七種 證據形式要盡能全面調取告罪、罪、罪輕、罪重證據材料才能更加清楚查明案件事實確保確判案前提全面取證規則 我刑事訴訟律規司解釋已作詳盡規定 (二)合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程序合、主體合要求證據調取必須具合身份調取證證言必須兩名司工作 員調取;辯護律師向害及其近親屬、害提供證收集與本案關材料必須征民院準許;司員制作書證副本、復制件、拍攝物照 片、錄像及關證據錄音制作少于二;理、精神陷缺或者幼能辯別非能確表達能作證等程序合要求證據調取必 須符合定程序或式詢問證應事先告知其實作證義務及作偽證責任;詢問證證所單位、住處或者司機關進行另行指定其 點;身傷害醫鑒定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病醫鑒定應由省級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書證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復制件物 證照片、錄像應附關制作程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說明并由制作簽名或者蓋章;向單位收集、調取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簽名 并加蓋單位印章等要求調取證據應采取確嚴禁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非收集證據等司實踐設置犯 罪陷井引誘犯罪特別例外情況假幣犯 罪毒品犯罪偵查員臥底或利用線誘惑犯罪行進行假幣、毒品交易場查獲取證據嚴格講引誘犯罪獲取告犯罪 證據符合我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我前政治、制治安環境現狀言利用種偵查謀略偵破些重特刑事案件取積極作用 (三)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二、私自錄音作證據 訴訟實踐要使錄音證據判決依據必須同具備三條件: 事示錄音證據未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連接緊密內容未篡改具客觀真實性連貫性 二錄音證據取必須符合律規定錄音證據持者采用侵犯隱私或者違反律禁止性規定比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竊聽式取錄音資料屬于違反律禁止性規定取證據能作訴訟證據使用 三未提反駁或反駁理由立院錄音證據作判案依據要錄音證據否疑點進行審查事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足夠證據加反駁該錄音證據便失證明力;沒足夠證據加反駁院應確認該錄音證據證明力 另外采取偷錄式收集自所需證據應盡量采用先進錄制設備實際操作程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錄制偷錄應先表明自身份及錄制間并巧妙引導或提示表明身份增強證據信程度
私下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嗎
可以作來為證據使用,根源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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