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共分為多少條?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據憲法,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確立的基本原則(簡稱共有原則)有6個,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簡稱特有原則)有7個。
一、依據憲法,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確立的原則
這類原則有: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民事案件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檢察監督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二)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并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
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當今復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通過“以限制對限制”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三)法院調解自愿與合法原則
法院調解自愿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完整內容: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盡量用調解方式結案;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愿原則與合法原則;第三,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四)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辯論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二,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第三,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于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首先,兩者賴以建立的基礎不同;其次,兩者辯論的內容和范圍不同;第三,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使雙方當事人互換訴訟地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則始終處于受審的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出反訴,更不存在與公訴人互換訴訟地位的問題。
(五)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于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六)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第二,有權支持起訴者,只限于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第三,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七)人民調解原則
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采用說理疏導的方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原則即合法原則、自愿原則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其次,它符合民事糾紛的性質和特點,適應了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客觀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徹底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系1991年通過并頒布實施的,共計四編,二十九章,270條。
訴的種類有哪些?《民事訴訟法》
簡答題1、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分為肯定的訴和否定的訴。
2、給付之訴: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的訴訟,分為積極行為給付之訴和消極行為給付之訴。
3、形成之訴(變更之訴):請求法院消滅或變更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
一、確認之訴
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分為肯定或積極的確認之訴與否定或者消極的確認之訴。
二、變更之訴(也稱形成之訴)
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訴。
三、給付之訴
請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實體義務,以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行為給付之訴通常分為積極行為給付之訴與消極行為給付之訴。
電大民事訴訟法簡述民事判決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判決按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1.民事判決就其所解決的訴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系,責令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判決。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它使當事人一方產生實體義務,如果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決。例如,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收養關系的判決;變更判決是變更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系的判決,如準予離婚的判決。
2.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全部或一部爭議,可分為全部判決和一部判決。全部判決是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后,針對當事人之間所有的爭議依法作出的判決。一部判決又稱部分判決,是指對案件一部分爭議作出的判決。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相對獨立性,當這部分事實確已查清時,可以先行作出判決。部分判決先行解決一部分爭議,有助于加速整個訴訟的過程。
3.民事判決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出庭,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在雙方當事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后作出的判決,叫對席判決。缺席判決是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成為反訴之訴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
4.民事判決根據其案件的審理程序,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地方各級法院適用對第一審程序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一審判決。中級以上法院適用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是二審判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原則,故二審判決也叫終審判決。再審判決是案件原審法院或其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所作的判決。
5.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結果,分為肯定判決和否定判決。肯定判決是準許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也就是原告獲得勝訴的判決。否定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也就是原告敗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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