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什么情況下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醫療事故發生后,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因此,在醫療事故發生后,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
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一、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缎谭ā返谌偃鍡l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里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二、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為沒有單獨定為犯罪,1997年修訂后的新刑法專門設立醫療責任事故罪,對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有人對該罪的構成提出了看法,認為:
①"醫務人員"是指醫院內與醫務工作有關人員,包括醫,護,藥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員,而不僅限于醫生和護士.
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犯罪行為主觀方面是出于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只需給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預見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發生,而行為人因嚴重疏忽或過于草率,連這種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說到此,這其中有一個罪與非罪的界線問題,"嚴重不負責任"
嚴重到什么程度定為醫療事故犯罪 在實踐中如何加以掌握
值得探討.
④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診人死亡應無疑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如何理解和執行
所謂"嚴重",有人認為,應當理解為重傷,是指對于人身健康的重大傷害(見新刑法第95條),不宜把醫療事故犯罪擴大到輕傷.
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要負什么刑事責任
產婦子宮全切+胎兒死亡 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鑒定認為屬于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院方承擔輕微責任。輕微責任意味著院方只需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按照《條例》的賠償標準。
好象很少有要負刑事責任的下面是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颊咭蟛殚啞椭魄翱钜幎ǖ牟v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才能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
這句話是否正確? 錯誤。并不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才能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主要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責任,由此產生的責任主體有所不同。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
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雇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體是醫務人員
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里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
三、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辦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辦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者吊銷其開業執照。
(1)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中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主要是各級各類醫院,也包括衛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并且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生、護理人員和其他技術人員。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中,這說明不但對責任主體有嚴格的限制,并且要求事故是發生在主體合法的醫療活動中。例如某醫院的一名護士丁某星期日在家休息,其鄰居王某因感冒帶著自己在藥店購買的注射藥液和一次性注射器到丁某家,請丁為其注射。結果丁在注射時不慎將針頭折斷在王某體內,后經手術才取出。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主體是醫務人員,但治療不是發生在合法的醫療活動中,因此不屬于醫療事故。希望我的講解可以幫助你!我知道的也就是這么多了.答題不易,如覺得滿意,望采納,感謝您的鼓勵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醫療事故專業律師
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如何處理?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醫療事故的定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里對于什么是醫療事故,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是誰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第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里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醫療事故只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的醫療活動中;
第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第三,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里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對于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這就把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么,這不屬于醫療事故,患者應該從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賠償,并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有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要是過失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認定范圍。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個方面,才能夠構成醫療事故,同時,該《條例》又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新條例和原辦法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什么?
1.原辦法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前者規定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是導致功能障礙,后者規定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新規定的醫療事故概念的外延明顯比原來寬,凡是違法或者違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都屬于醫療事故。過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造成人身損害但沒有造成功能障礙的醫療損害,現在可以定為醫療事故。
條例規定:損害后果不一定要達到相當程度,比如,拔錯牙齒也屬醫療事故,當事人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2.事故主體不限醫生,條例規定:醫療事故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比如,在病人治療過程中,因為醫療設備出現問題,導致病人受到損害也屬于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等級如何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簡單來說就是在醫院里面治療人的時候發生了錯誤的操作從而導致病人發生了不可逆轉的傷害或者是死亡就成為醫療事故
事故是指在就醫當中,勿以錯誤的治療造成了不必要的身體損傷
重癥監護沒人管 小小闌尾奪人命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鋼總醫院草菅人命一案
我家住在攀枝花市東區鋼花村5懂1單元,我母親因身體不適,于2013年3月13日中午13時30分左右到攀鋼總醫院就診。經醫生檢查確診為急性闌尾炎必須住院手術治療,14時許住進普外科病房。注:因床位緊張只有住在過道旁。期間還做了CT檢查,x光胸片檢查,B超腹部檢查,查血驗尿等多項檢查。經科主任會診于當晚21時45送進手術室,22時48分手術結束,23時許病人推出手術室,當時我的母親還屬于昏迷狀態,未蘇醒。主刀醫生說:“手術很成功”。當時患者家屬聽醫生這么說,很是欣慰。
緊接著轉入重癥監護室,也就是ICU病房。馬上重癥病房的醫生就給患者家屬送來一張病重通知。且家屬不能進入病房為由,我們兒女及親人只好一直守在重癥門外,待14日早晨7:20分,由醫務科人員突然來到重癥門口,告知家屬病人突然不行了,正在搶救。待我們家屬沖進病房見到病人,病人已經沒有任何反應了。
母親的突然死亡,我們全都驚呆了!全家悲痛欲絕!失聲痛哭!傷心之至!情況來的如此突然,從手術室出來才幾個小時,母親就一命嗚呼了!可憐我的母親啊~ 和我們兒女連話都還沒說上一句,就這樣離開了人世。
此次事件我們發現多處疑點:
疑點一:試問我母親身體的不適,真的是急性闌尾炎嗎?如何確診的?
如果是,哪為何不立即手術?非要拖到8小時后才做手術。這是否會造成穿孔,加重病人的生命危險。天下有這樣治療急性闌尾炎的嗎?
疑點二:我母親從手術室推出來轉入重癥病房到早上去世,就一直未蘇醒。醫生告知家屬手術是全麻,而且是必須全麻。為何病人一直未能蘇醒?是否麻醉出了問題?
如果病人有躁動現象為何不通知家屬?未能醒來為何沒有通知醫生處理會診?
疑點三:后經我們檢查發現,我母親在重癥病房的監護記錄從凌晨1時到早上6時,中間5個小時未有重癥監護記錄。早上6時到7:20時又是空白。且攀鋼總醫院是國家認可的三級甲等醫院,犯下如此低級錯誤,天下有這樣的重癥監護嗎?
疑點四:急性闌尾炎手術后的病理標本呢?再次發問真的是急性闌尾么?
疑點五:按有心臟起搏器的病人怎么會心臟驟停?難道不是重癥監護的責任?
我母親就這樣離開了我們。十二日上午我和母親還有說有笑,談論本月28號全家出發回老家瀘州,母親她行李箱都買好了,可高興了!
可是,可是,我偉大和慈祥的母親呀!就因為一個小小的闌尾手術,幾小時后就被院方奪去了生命!病沒治好,人卻沒了!蒼天??!公理何在?
各位看官請幫幫我吧!
孝女:蘭麗、蘭評
201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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