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民事糾紛的法院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一般由兩種解決的,調解,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
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如果已經起訴到法院了,一般由兩種解決的,調解,判決!如有法律相關疑問可以咨詢!
公訴可和解,調解,但是不是法院主持。是檢察院或者公安
一是調解,二是判決。
民事糾紛怎么解決?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什么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有哪些?
和解,調節,仲裁和訴訟,希望您可以采納。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1966年4月,鐘文請黃立為保證人,像市農業銀行借款12000元,建了兩間磚瓦房,借款合同約定,貸款本利于1997年二月還清,黃立作為保證人在借貸合約上簽名蓋章,合同到期后,鐘文只還了4000元,無力還清貸款本利,當時,市農行沒有按照借貸合同的約定,要求保證人黃立承擔保證義務,1997年六月鐘文死亡,除五間新建的磚瓦房外,別無遺產,中文的兩個兒子鐘敏,鐘捷早已和父母分居另過,1997年十月,鐘敏經其母王某同意,將五間新瓦房出賣,得價款一萬元,鐘敏分給其母四千元,兄弟二人各分得三千元,1997年12月,市農行才知道鐘文已死亡,遺產也被繼承人出賣分光,此時,市農行才向債務保證人黃立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清償下欠本利一萬零二百元,黃立拒絕,于是,市農行便從黃立的銀行存款中劃撥一萬零二百元還清鐘文的債務,黃立因此向王某要求償還,王某無力歸還,黃立以王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他代為清償的一萬零二百元現款。rn 分別作為市農行,黃立,王某,鐘氏兄弟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rn 事實和理由:200“年”月“日,債務人XXX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并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n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XXX償還原告XXX人民幣X萬元,并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詳細說明各種方式:
一、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愿、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后,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二、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三、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后者如仲裁、訴訟程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您好!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當事人協商解決、民事仲裁、調解、律師見證、公證、法院訴訟等方式解決。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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