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調解書。”這句話正確嗎?
1.
不正確。
2.
在執行抄過程中,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只能制作筆錄,不能制作調解書。
3.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簡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調解達成協議后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幾種情況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專可以不制作調解屬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達成調解協議一定要制作調解書嗎
法律規定應當制作,也就是必須制作。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內,人民法院應當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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