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起訴離婚,女方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都要些什么條件???怎么樣才能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男方沒固定工作,而且經常對女方使用暴力,,可以從撫養條件、撫養能力,你的條件有益于小孩的健康成長,然后采集男方家庭暴力的證據,孩子跟隨誰生活時間長等方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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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爭得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不同年齡的子女條件不同,一般從有利于子女權益角度出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回要從對有利于子女健康答成長的角度出發,在法庭上要講證據或者得到對方的認可。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撫養能力(收入、住房、經濟條件)、成長環境(有否與他人不正當關系、賭博等惡習)、健康因素(有否傳染病等)。一般情況而言,是否對子女有利均應從孩子的父母本人身上考慮,與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般沒有多大關系。
一,孩子兩歲以下,二,哺乳期,三,經濟能力,你的收入多少,四,孩子超過3歲,經濟條件你們差不多,那就要請律師打官司了
孩子撫養權的爭取條件有哪些
1、可以證明對方有不良嗜好;2、證明對方有傳染病或者精神類疾病;3、證明自己的收入比對方高;4、證明有能力有時間帶孩子等。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記得評論或私信戳我。
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就是說你和對方相比較而言,你的經濟能力你的各方面的條件都比對方好,你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爭取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
1.一方具有法定情形,則優先考慮由一方撫養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答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十周歲以上,且子女愿意跟隨己方生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爭取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
1.一方具有法定情形,則優先考慮由一方撫養: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十周歲以上,且子女愿意跟隨己方生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1.長期撫養和照顧孩子。2.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幫忙一起照顧孩子。3.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4.離婚后有固定的住處。5.已經喪失生育能力。6.在孩子的教育上比對方有優勢。7.孩子愿意與其一起生活。
所以當事人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時,要積極地向法院證明自己存在上述的一些有利條件,如果自己不知道如何收集證據,可以委托律師幫助梳理案情、制定取證計劃的基礎上,展開調查取證,為訴訟做準備。
除了證明自己存在以上有利條件時,還可以去搜集對方存在其他子女或是存在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情況的證據,以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增加自己取得撫養權的概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內第三條規定,容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十周歲以上,且子女愿意跟隨己方生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訴訟中應怎樣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在離婚訴訟中舉證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專作性質、工屬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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