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管轄法院的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版訴訟權受理的法院;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管轄法院的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管轄法院的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什么是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在訴訟中如何確定
民事立案是法院立案過程中數量比較多的一類,對提交給法院的起訴書,把握是否屬于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最為復雜,這里主要對地域管轄的立案技巧進行介紹。在地域管轄中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根據該條規定在立案過程中應當注意: (1)住所地、居住地所在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立案中一般地域管轄在審查起訴書時,對于自然人主要是審查被告的身份證明,家庭住址。身份證上的住址就是戶籍所在地。對于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要審查租房合同或者居住公安機關辦理的暫住證明,或者證人的證明等,來確定地域管轄。 綜上,審核住所在地主要是針對自然人方面審核身份證、暫住證;法人主要審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機關、社團法人的審核縣一級政府的批準文件。 在司法務實中如果提起訴訟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恰好符合法律規定,立案上則只是對照法條進行常規性操作即可。但是如果發生的糾紛與規定不相吻合時,例如:被告在某居住地不足一年的,此時若機械的按照住所地立案,有時有悖于經濟訴訟原則。 如法院予以立案,則在訴訟法上引出新的概念——糾紛發生地管轄權。這種情況的立案應當具備五方面條件: 第一、當事人(被告)長期遠離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確實不便。 第二、被告經常在居住地居住時間內與原告發生糾紛,原告同意在被告居住地提起訴訟的。 第三、在糾紛發生地管轄不違反專署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四、糾紛發生地法院管轄不損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提起身份關系的糾紛不適用糾紛發生地管轄。 應當在合法前提下,充分便利當事人的訴訟作為確定立案管轄的出發點。 2、特殊地域管轄 立案中有些糾紛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無法確定管轄。即構成了特殊的情況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意見規定歸納起來有若干情況。 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 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五、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怎樣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內。
法律規定: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版履權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常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標準如下: (1)購銷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得看具體什么合同,再看合同上怎么寫的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明確了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地域管轄規則,其中規定的“接收貨幣一方”中的“一方”應僅指合同當事人,即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的非合同當事人。否則,如允許非合同當事人也適用上述規則,合同履行地顯然陷入了隨時變動的狀態。非合同一方作為原告依據合同提起給付貨幣的訴訟時,不應以其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地域管轄,因形式上原、被告間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轄終19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昭平,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博,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紅果子工業集聚區長城園包蘭鐵路西、明長城北。
法定代表人:袁永興,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錦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辰奕,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燕,女。
上訴人楊昭平因與被上訴人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銀特鋼公司)、黃燕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寧民初10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如何正確確定執行案件的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
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
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
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
、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
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
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
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
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