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民事訴訟法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求電大民事訴訟法形考名詞解釋
求助,名詞解釋:rn之前的一個:財產保全rn1、民事訴訟證據;rn2、(民事訴訟)證明;rn3、證明責任;rn4、質證;rn5、證據保全;rn6、缺席判決。rnrn謝謝,誰給我答案。1、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制度。
2、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事實。
3、證明責任:指由法律預先規定的,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敗訴風險負擔。
4、質證:是指在法庭上當事人就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辨認和質對,以確認其證明力的活動。
5、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對案件有證明意義的證據,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措施,預先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6、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指某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
1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制度。
2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事實。
3證明責任:指由法律預先規定的,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敗訴風險負擔。
4質證:是指在法庭上當事人就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辨認和質對,以確認其證明力的活動。
5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對案件有證明意義的證據,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措施,預先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6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指某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
電大民事訴訟法中考答案
一是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法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訴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二是訴訟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于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的原則。
三是證據制度;
兩大法在舉證責任的規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訴訟法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強制措施的種類不一;
五是訴訟程序復雜程度不同。
一.填空
1.處分 2.第一審 3.法院 4.自己 5.訴訟
二.單選
6.B 7.B 8.B 9.D 10.D 11.B 12.D 13.D 14.C 15.A
三.多選
16.ABCD 17.BCD 18.AD 19.ABCD 20.AB 21.ABCD 22.ABC 23.ABCD 24.BCD 25.ABD
四.問答
26.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經人民法院認可和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
共同訴訟屬于訴訟主體的合并。原告為二人以上的,稱共同原告;被告為二人和二人以上的,稱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分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兩種。
27.訴訟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依照民事訴訟證據來源的不同,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2.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依照提出民事訴訟證據的當事人不同和所要證明的事實不同,分為本證和反證。
28.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以及證明不了時需要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證明需要證據,誰應當提出證據,并承擔事實無法證明的后果,就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這種責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決即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雙方當事人均提不出證據時,由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即敗訴。
五.名詞解釋
29.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群眾組織處理民事糾紛的分工。
30.訴訟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訴訟中,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或者商定產生的,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從而維護全體當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
3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獨立請求權,以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
六.論述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愿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于達成調解協議。
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
一.填空
1.處分 2.第一審 3.法院 4.自己 5.訴訟
二.單選
6.B 7.B 8.B 9.D 10.D 11.B 12.D 13.D 14.C 15.A
三.多選
16.ABCD 17.BCD 18.AD 19.ABCD 20.AB 21.ABCD 22.ABC 23.ABCD 24.BCD 25.ABD
四.問答
26.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經人民法院認可和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
共同訴訟屬于訴訟主體的合并。原告為二人以上的,稱共同原告;被告為二人和二人以上的,稱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分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兩種。
27.訴訟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依照民事訴訟證據來源的不同,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2.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依照提出民事訴訟證據的當事人不同和所要證明的事實不同,分為本證和反證。
28.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以及證明不了時需要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證明需要證據,誰應當提出證據,并承擔事實無法證明的后果,就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這種責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決即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雙方當事人均提不出證據時,由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即敗訴。
五.名詞解釋
29.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群眾組織處理民事糾紛的分工。
30.訴訟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訴訟中,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或者商定產生的,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從而維護全體當事人和自身利益的人。
3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獨立請求權,以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
六.論述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當事人能夠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否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干預,這是社會主義法制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志的表現,是自己自愿的。違反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訴訟程序的發生,需要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的進行,需要當事人的推動;第二審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有關;執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當事人決定。
實行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和民事訴訟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
實行處分原則,有利于達成調解協議。
實行處分原則,可以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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