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幫忙分析一下,我這樣的情況醫院方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醫院存在過錯,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本人父親因腿部劇烈疼痛入院,入院后做了(CT,核磁共振,B超,血常規生化全套)等等一系列檢查,檢查完后醫生說是腰椎間盤突出壓住馬尾神經,做了微創手術, 手術后第二天出現高燒,醫院做了抽血化驗,化驗報告說血液細菌感染(術前各項血液檢查指標都沒問題,怎么會血液感染的),手術后到現在20多天了!n1、手術后到現在右腿疼痛一直不見好轉,右腿現在完全用不上力n2、手術后血液細菌感染問題同樣不見好轉,反反復復持續性發燒!nn拜托各位幫幫忙,幫我分析一下。這事是不幸的。比較復雜。嚴格來說,你父親就診的醫院在住院后進行了一系列的檢查,有一些并非必要,比如做核磁共振加CT,如果是同一部位,就屬于過份檢查了。并且腰椎間盤突癥的判斷,從簡單檢查入手,做一個X光片子就應該可以發現,如果說檢查有無腫瘤壓迫神經,做CT就能一目了然。手術中感染了,原因有多種,主要的原因應該從醫院的方向找。多天不能控制感染,就說明這家醫院的醫術不怎么樣。最終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家屬可以憑醫院的醫囑、醫患聯系單、病歷與醫院交涉賠償和善后事宜。你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鑒定確定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療糾紛案件,關鍵在于醫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著醫院是否能夠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程序上和實體審查方面都存在明顯區別,現主要介紹如下:
一、鑒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也是鑒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等。
二、鑒定程序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醫療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由人民法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當地醫學會完成。醫學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進行,對初次鑒定不服的,由省級醫學會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掛號單、收費憑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和醫療行為有關的書面材料等。和醫療行為環境、人員資格有關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中關鍵是患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的陳述意見和理由。司法鑒定有的有聽證程序,有的沒有。不管有沒有聽證程序,患者的陳述意見和理由,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鑒定機構結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鑒定機構結合陳述意見和理由,了解鑒定的目的,是司法鑒定的關鍵。
醫療事故鑒定有聽證程序,就像法院開庭一樣,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在陳述中,要掌握重點突出,觀點鮮明,不僅要說明醫療行為損害事實,也要有醫療過錯的法律法規文獻依據,讓人感覺有理有據。聽證程序也是鑒定的關鍵。
三、鑒定結論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主要內容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等級,需要護理的,還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醫療事故等級主要有一直四級,每一個級別又有詳細劃分。
司法鑒定結論內容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事故等級需要單獨鑒定。
四、社會評價不同
醫療事故鑒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完成,鑒定專家都是所在市的醫療行業的專業醫生,難免和患者就診醫院屬于同一個醫院。同一個醫院的醫生為本醫院醫療行為進行鑒定,難免有失公正。因此鑒定結論多傾向于醫療機構。另外,醫學會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也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同出一門,仍然沒有擺脫以前父親給兒子鑒定的局面,社會認可度不高。
司法鑒定機構隸屬于司法行政部門,從隸屬關系上與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關系。有的司法鑒定在患者就醫的醫療機構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大大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干擾,更具有科學性。因此司法鑒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選擇。希望能幫到你。
你好,目前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是是否能達到醫療事故的程度,需要進行鑒定確認。
什么叫“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輕微責任”
醫方在患者病情惡化時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患者出現頭痛、嘔吐、意識障礙后未及時行頭顱CT復查;未及時請神經外科會診;缺少三級查房記錄及生命體征、意識、瞳孔監測,故屬于醫療事故,但患者的死亡主要是本身疾病所致,醫方違規行為起輕微作用。rn 患者因患高血壓腦出血送入醫院4小時左右后而死亡,醫院未進行搶救!難道腦出血患者就一定會死?!那類似患者還送什么醫院?直接在家等死?您好,發生這樣的事情確實是很遺憾.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最高級別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針對的是醫療事故結果導致人的死亡,即只要醫院有過錯,出現病患的死亡就構成一級甲等事故,而輕微責任的結論是醫院責任并非是最大或主要的,死者到醫院救治之前已經是危重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因此這份結論作為法院做出賠償的依據,對賠償范圍內的所有項目將可以按照40%左右的比例賠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要求賠償!
1,難道腦出血患者就一定會死?!那醫院真的不用開了!醫院未進行搶救,草菅人命,玩忽職守,屬于醫療事故結果導致人的死亡!
2,要求他們出示,查看他們的治療記錄,病人檔案,復印記錄,到醫務科或者院長辦公室,協商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談判賠償問題。
3,如果賠償問題談不下來,就去他們的上一級審批或者主管部門處理,醫院的主管部門應該是衛生局。
4,最后,還有法院呢。如果處理的好,我相信,賠償額度會很公正的。
5,患者的死亡主要是本身疾病所致,醫方違規行為起輕微作用。在醫療事故鑒定沒有出來之前,醫院單方面下的結論,無效。他們自己家的人為自己家的孩子說話啊。
衛生部令第32號頒布日期:20020731 實施日期:200209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2002年7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了科學劃分醫療事故等級,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本標準。 專家鑒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在判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否為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本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能先問一下你這是哪家醫院嗎,謝謝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該做哪種簽定?
若在醫院治療后病人死亡,想做醫療鑒定,有人說應做醫療過錯鑒定,這樣賠償金額高些,是嗎?謝謝! 醫療過錯鑒定是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關鍵是賠償以人身損害為由賠償金額是高些,主要有死亡賠償金,如果做醫療事故鑒定則沒有死亡賠償金的。
另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了醫療事故,確認事故等級是衛生部門的行政處罰依據,此外,醫學會和醫院同屬衛生部門,建議申請法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作醫療糾紛(醫療過錯)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部登記,萬一不公正可以向所屬司法部行政部門舉報,醫療事故鑒定則由醫學會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書沒有鑒定人簽字,即便鑒定有錯誤,無法向醫學會問責,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中華醫學會章程,醫學會是社會團體掛靠衛生部,注冊在民政局,具體鑒定僅僅是一個組織事故鑒定的辦公室,找一些所謂在醫學會登記的各個醫院的醫生鑒定。所以,在醫學會鑒定是很難的到公正的結論的。
附有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摘錄: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0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摘錄: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過錯鑒定賠償數額確實是高些。但是訴訟實踐中由于各種因素,醫院承認過錯鑒定結論的可能性比較小,通過質證,法院認定過錯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也不會很高。建議委托專業律師
其實現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對醫療事故的賠償和一般人身傷害的賠償已經沒有明顯的區別,基本上是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尤其是2010年7月1日以后,只有醫療損害賠償,沒有醫療事故賠償了。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是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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