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繳納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業(單位解雇或者個人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辭職),離職后拿身份證、戶口本、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可以領取失業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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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我辭職了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嗎?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我可以領取幾個月呢?視頻一定會解決你的問題。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版按照規定履行繳費權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法律對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有明確的規定與限制,并不是隨意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按照規來定參加失業保自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業保險條例
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滿足3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具體領取金額以及領取期限將根據繳費年限來核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金額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而領取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要注意,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般要用到的證明材料有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以及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
現實困惑
2012年9月,肖某與某外貿公司簽訂的3年勞動合同期滿,該公司告知肖某不再與其續約,理由是:肖某在工作期間經常無故曠工、工作散漫、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失業后,肖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勞動就業部門經常通知肖某參加職業培訓,增長勞動技能,但是,肖某總是拒絕參加。半年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肖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那么,失業人員需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律師答疑
肖某雖然并非自愿失業,并進行了相關的失業登記,但由于其沒有相應的求職要求,因此其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全部條件。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一種臨時性補償,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本案中,當事人肖某雖然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也進行了失業登記,但由于其多次不接受當地就業勞動部門提供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培訓,事實上屬于沒有求職要求,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停止發放肖某的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版領取失業保險金:權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
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
1
年的;
非因本人
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
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
一
)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
務已滿
1
年的;
(
二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三
)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
遇。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要領取失業保險金,
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滿
1
年。
這是最主要的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是指失業人員
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并非新生勞動力,
如不是剛畢業的學
生。
參加失業保險,
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
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
非自愿中斷就業,
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
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
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自愿中斷就業,
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
失業。
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
遇的范圍之外。
《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將自愿離職而失業
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
并有求職要求。
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
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
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確認
其資格,
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還須有求職要求。
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
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實現這一目的,
一方面需要
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
業,
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
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增強
競爭就業的能力。可以說,
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
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
就業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
本權利,
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選擇。
失業人員作
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
選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
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
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
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
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
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
有求職要求時,
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
并參加再就業
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
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
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并告知其
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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