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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費用,用人單位必須先墊付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1-12 11:38:56

工傷保險條例先行支付的解釋

我是在2011年8月19日一個工地干活受傷,單位沒給治療費,也沒有給我們買工傷保險,我已經拿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做了傷殘鑒定等級為十級,我想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要通過勞動仲裁嗎?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包括那些方面,是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住宿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嗎?還是先行支付這其中的一部分

1、為了保障職工生命健康權,在職工發生工傷后不因醫療費問題而導致無法及時就醫治療,《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兩種先行支付的情形: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2、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發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詳細的規定了申請流程、先行支付條件、支付項目和范圍等;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經審核確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τ趥€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并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還先行支付的費用;
  (二)對于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ㄈτ趥€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并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償還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其余部分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ㄋ模τ趥€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全部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ㄈ┮婪ń浿俨?、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ㄋ模┞毠ふJ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第九條 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證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留所有原始票據等證據,要求申請人在先行支付憑據上簽字確認,憑原始票據等證據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
  個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請求賠償需要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始票據等證據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復印件,并將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賠償情況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
  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或者按照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后,有關部門確定了第三人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
  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應償還款項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其應當償還的數額。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償還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償還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償還所欠數額。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合理費用以及用人單位逾期償還部分的利息損失等,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支付依法應當由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個人隱瞞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獲得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償決定不服或者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不服或者對先行支付的數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為了保障職工生命健康權,在職工發生工傷后不因醫療費問題而導致無法及時就醫治療,《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兩種先行支付的情形: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2、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發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詳細的規定了申請流程、先行支付條件、支付項目和范圍等;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有比較詳細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僅包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不包括應由企業承擔的待遇。
就你列舉的那些費用而言,應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
護理費、誤工費應由單位承擔,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圍內。
工傷保險待遇中無營養費。
住宿費和交通費必須是在統籌地之外治療,并且事先經過社保機構同意的才能報銷。
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要解除勞動合同后才能享受。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ǘ┯萌藛挝痪芙^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ㄋ模┞毠ふJ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醫療費,抄住院伙食補助,住宿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斒氯酥g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ǘ┎幌扔鑸绦袑乐赜绊懮暾埲说纳睢?br />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內打倒》的有關規定支付你容的工傷待遇。
二、由于用人單位未給用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費用就由用人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可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主張。
三,根據你的傷情,應該主張一次性獲得應賠償的金額,以免由于用人單位的變更、滅失導致你的利益無法落實。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單位有權利扣除占有嗎?理由是工傷賠償協議漏寫了一項

用人單位墊付的,可以扣除。

工傷保險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其中醫療費一般是事故發生之后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并醫療終結之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費用包含有醫療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中扣除墊付的部分。不屬于用人單位墊付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用人單位非法截留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并進行處罰。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三條 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墊付費用及以后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核定后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鹬Ц兜木唧w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工傷費用基本上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只有小部分是內由單位支付的。
如果沒容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則大部分是由單位支付的。
如果單位不支付,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訴,同時以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為理由進行仲裁。
另外,工傷是要由勞動局工傷認定的。
沒有權利占有

工傷住院期間的各項費用單位讓職工自己墊付,合理嗎?

工傷住院期間的各項費用單位讓職工自己墊付,合理嗎?
用人單位應當墊付醫療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和各地規定專,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屬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積極救治,救治的醫療費用,在工傷認定之前,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之后,及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用人單位卻因資金周轉困難,工傷職工有能力墊付的,用人單位可以經征得工傷職工同意前提下,由工傷職工墊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四十條 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因為治療費用巨大勞動者墊付存在困難的,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萌藛挝槐灰婪ǖ蹁N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ǘ┯萌藛挝痪芙^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單位未能依法給您辦理社會保險,則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地方法規】:
  1、《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追回?!?br />  2、《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黑政發[2011]8號)
  第二十條 ……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傷確認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

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版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的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國的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在現行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有以下幾點:一、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二、附則;三、決定;四、修訂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778064.htm;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7/t20140717_136119.htm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305/t20130502_99895.htm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5.html
工傷保險條例
東方法眼 字號:T|T  ?。?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ㄋ模┗悸殬I病的;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ǘ┰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毠ぴ谲婈牱郏驊?、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ㄒ唬┕室夥缸锏?;
 ?。ǘ┳砭苹蛘呶镜模?br /> ?。ㄈ┳詺埢蛘咦詺⒌摹?br />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ǘ┡c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嗅t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墓kU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ǘ墓kU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ㄈ┕毠み_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墓kU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ㄒ唬﹩试嵫a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ǘ┕B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适硎艽鰲l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ㄈ┚芙^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ㄈ┻M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ㄋ模┌凑找幎ü芾砉kU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楣毠せ蛘咂浣H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ㄒ唬┥暾埞J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ǘ┥暾埞J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ㄈ┯萌藛挝粚涋k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ㄋ模┖炗喎諈f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ㄎ澹┕毠せ蛘咂浣H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o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窗匆幎ū4嬗萌藛挝焕U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ㄈ┦帐墚斒氯素斘锏?。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摷勹b定意見的;
 ?。ǘ┨峁┨摷僭\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應該不對!
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而且,工傷認定只能由工傷認定部門認定,你們單位無權說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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