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專屬管轄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版糾權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中大概包括哪三種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內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容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對于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必須由我國法院受理,任何外國 法院都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能向外國法院起訴。
相關推薦:
什么是現金本票(什么是現金本票)
如何鑒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怎樣鑒定)
十級醫療事故賠償(醫療事故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傷情重新鑒定申請書(重新傷殘鑒定申請書通用4篇)
如何判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