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1、定金糾紛
定金糾紛是房產糾紛中的一個很常見的種類,合同簽訂時定金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約定要全面,特別是對定金退回的適用情況進行明確的說明。合同法中適用定金罰則,如果購房者不履行債務,沒有權利要求售房者返還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債務,需要向購房者返還雙倍定金。
2、一房二賣糾紛
一房二賣也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糾紛,簡單來說,一房二賣就是售房者將同樣的房子賣給兩個人。避免一房二賣,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購房者要保證定金是交給售房者;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情況,最好將房屋所有權證書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項不要一次性付清;最后,網簽要及時。
3、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
合同簽訂完之后,很可能會出現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而導致原先的買賣合同無效,因此為購房者帶來了一系列的糾紛。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調查,確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應該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房屋質量糾紛
房屋質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購房者才容易發現,比如一些裂縫、滲漏等問題。如果您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以下解決辦法:第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第二,雙方協商調解;第三,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正當權益。
5、中介費糾紛
很多人買房是通過中介,因此通過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很有可能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履行,這個時候購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費,但是中介機構卻不退。對于這樣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應該查看合同沒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問題。簽訂協議的時候,最好在協議中約定好中介費的退回情況。
6、房屋廣告虛假糾紛
售房者買房的時候很喜歡對自己的房屋進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環境、有假山、有公立學校等,但是最后購房者收房的時候卻發現與形容的完全不符。對于這樣的情況,購房者應該將廣告中有的事物寫進合同中,并且約定好虛假的話應該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7、共有房產單獨處分糾紛
一般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時候容易出現這樣的糾紛,購房者事先沒有進行詳細的調查,也沒有看房產證,很有可能出現合同解除的風險。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產證,詢問財產是否有共有關系。
8、小產權房買賣糾紛
很多小產權房因為價格比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睞,但是購房者要知道買賣這種產權性質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的。如果發生糾紛,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最后房子還要被退回。最購房者來說就是吃了很大的虧。
9、房屋配套設施無法及時使用糾紛
很多購房者買了房子但是住進去之后發現房子配套的暖氣等無法使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因此,一定要在購房合同中對這些問題進行約定。
10、房產買賣中戶口遷出糾紛
購房者買房之后卻發現原房主的戶口還沒有遷出,購房者要求售房者盡快遷出,但是原房主卻遲遲不解決。對于這樣的情況,購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一定要約定好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購買小產權房后發生糾紛,購房人如何應對?
開發商出售建抄設在集體所有襲土地上的房屋,根本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這種土地是不允許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的,這種房屋俗稱“小產權房”。所以,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而無效。購房者只能依法請求法院確認購房合同無效,并要求開發商退換購房款、支付利息損失等。②雖然購房者購買了小產權房后,有權提出合同無效,退換購房款以及利息,但是可能遭遇開發商嚴重違法、資不抵債,導致喪失賠償能力,往往遇到拆遷時也無法維護其合法權益。③在目前政策環境和司法實踐中,律師建議城鎮居民不要購買小產權房,購房人在購房時一定要查驗開發商的五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只有五證齊全才可以辦理購房手續。
價格便宜的房屋一般都會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可大可小,有很多不明真相的朋友在買了一些特殊房屋之后才發現不能辦理房產證書,這其中就包括小產權房子,小產權房子確實會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一些。那么到底什么是小產權房?購買小產權房子有哪些風險?
一、什么是小產權房?
通俗點說,國家發產權證、能交易買賣的叫大產權房,平時我們能買到的普通商品房都屬于大產權房,其中包括70年產權、50年產權、40年產權三種。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就叫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的性質有三種:
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
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最后一種是各類農業園或養老院的別墅:這類房屋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將無法得到賠償,因為作為前提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二、購買小產權房子有哪些風險?
風險1、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違規的小產權房并不具備房屋建設、銷售資格,也沒有在政府部門登記備案,這樣很容易出現一房兩賣、房屋爛尾、買賣合同無效等情況,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就連房屋使用權也難以維持。
風險2、無法辦理房產證
對于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只有當地村民才能購買這類房產,除此之外,城市居民無法辦理房產證,只能憑借購房合同之類的證明材料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風險3、不受法律保護
由于無法辦理房產證,因此就無法行使轉讓、處分、收益與繼承等權益,也無法享受與商品房同等的法律保護地位。
風險4、無法辦理過戶
由于無法取得房產證,購房者將無法辦理過戶,這樣購房者的權益將大打折扣。
風險5、拆遷補償難
如果是補償性質的拆遷,由于因不是房屋合法人,購房者很難得到補償。若小產權房屋違反國家政策被強拆,購房人可能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索回放款的尷尬局面。
風險6、不確定性因素
由于法律上并沒有出臺相應的保護條例,使得小產權房的未來充滿隱患,一旦國家全面清理小產權房,購房者將沒房可住。
風險7、房屋質量難以保證
由于小產權房在建造時,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導致房屋質量難以保證,這樣勢必會對購房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很大影響。
風險8、無法抵押貸款
小產權其房屋的產權證并非由國家的房管部門頒發的,該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對于小產權房的業主來說,只是擁有了房屋的居住權,而不是擁有房屋的所有權,自然也就不能用來申請抵押貸款。
法院對小產權房糾紛的處理規定有哪些
最高院規定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實行登記制度,即使是小產權房也需要登記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小產權房屬于違法建筑,買賣小產權房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要維權是很困難的事情。
各地對小產權房的糾紛所持的態度也不盡相同,有的主張“買賣農村的私有房屋,如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有關手續?!?br />有的則主張“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例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鑒于此,解決小產權房的糾紛,最好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方式來處理。
首先,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
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其次,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
最高院規定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實行登記制度,即使是小產權房也需要登記立案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答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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