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問抄題
孫某經營某小賣部,并向襲A公司定了10箱砂糖,雙方約定,自合同訂立之日起10日內A公司將砂糖運至孫某小賣部。孫某于合同訂立之日起三日內先付30%貨款給A公司,待A公司將砂糖運至孫某小賣部,孫某清點無誤后三日內將余款全數支付給A公司,如有一方違約的,須支付總貨款的10%作為違約金。然而,當A公司按約將砂糖全數運至孫某的小賣部,并經孫某清點無誤后1個月,孫某依然不支付余款給A公司,A公司無奈至法院起訴,請求孫某支付余款并同時支付違約金。那么,法院會支持A公司的請求嗎?
律師解答
在A公司已經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且孫某已經接受并清點無誤后,對于孫某來說,按期支付剩余款項系其法定的合同義務。然而孫某始終不履行,在法律上來說屬于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2、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3、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4、全面履行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后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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