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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提起的 起始時間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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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的提起時間?

當一個案件正在審理期間時,當事人欲提起反訴的時間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后至合議庭評議之前。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
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等等。
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
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連,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
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與答辯有根本區別。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于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
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如果是簡易程序沒有那么嚴格,開庭了也可以提出。

民事訴訟的反訴在什么階段提出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證明期限屆滿之前。

一,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反訴的時間和訴訟請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辯論結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三款,反訴的時間和請求權的增加是:在證明書期滿前。

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證據規則屬于同一法律,對于同一法律,當然,新的法律優先原則和舊的法律,當然適用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八十二條規定:“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的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p>

二,司法實踐:

事實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證據的期限,證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訴訟期滿前提出反請求的請求。有時在法庭上作出反訴,法官也被承認。

擴展資料:

反訴特征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對于反訴,我國學者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就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通過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權利請求”?!氨驹V是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在本訴的基礎上產生的訴訟。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但與本訴不同,在已經提出的訴訟中,本訴被告以原訴(或稱本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吞并原訴的目的,這種反守為攻的訴訟稱之為反訴”。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證明期限屆滿之前。

一,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反訴的時間和訴訟請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辯論結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三款,反訴的時間和請求權的增加是:在證明書期滿前。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證據規則屬于同一法律,對于同一法律,當然,新的法律優先原則和舊的法律,當然適用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八十二條規定:“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的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事實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證據的期限,證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訴訟期滿前提出反請求的請求。有時在法庭上作出反訴,法官也被承認。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證明期限屆滿之前。

一,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反訴的時間和訴訟請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辯論結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三款,反訴的時間和請求權的增加是:在證明書期滿前。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證據規則屬于同一法律,對于同一法律,當然,新的法律優先原則和舊的法律,當然適用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八十二條規定:“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的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p>

二,司法實踐:

事實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證據的期限,證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訴訟期滿前提出反請求的請求。有時在法庭上作出反訴,法官也被承認。

反訴只能是被告在第一審程序開始后,在對案件裁判之前提出!

反訴  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過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于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拓展資料:

一、反訴的概念

反訴是指在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判之前,被告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新《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在公開審理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合并審理。法律規定反訴制度,是對被告的一種特殊的保護,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促進本訴的審理,使本訴于反訴同時解決,簡化訴訟程序,提高人民法院辦案質量與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對兩個相關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維護法律尊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反訴的條件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后至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可見舉證期限屆滿前是能否反訴的時間界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的,為有效反訴;反之則為無效反訴。如果反訴無效,該怎么辦?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參考資料:反訴百度百科

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一、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

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于同位法,對于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開庭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有時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是認可的。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 百度百科

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抄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一、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于同位法,對于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br />二、司法實踐: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開庭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有時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是認可的。

民事訴訟反訴應該在什么時候提出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證明期限屆滿之前。

一,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反訴的時間和訴訟請求的增加是:案件受理后,法院辯論結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三款,反訴的時間和請求權的增加是:在證明書期滿前。

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證據規則屬于同一法律,對于同一法律,當然,新的法律優先原則和舊的法律,當然適用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八十二條規定:“法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的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事實上,法院通常事先被告知證據的期限,證明的期限通常是在法院之前,而在訴訟期滿前提出反請求的請求。有時在法庭上作出反訴,法官也被承認。

擴展資料:

反訴特征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對于反訴,我國學者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就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通過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權利請求”?!氨驹V是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在本訴的基礎上產生的訴訟。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但與本訴不同,在已經提出的訴訟中,本訴被告以原訴(或稱本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吞并原訴的目的,這種反守為攻的訴訟稱之為反訴”。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反訴一般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以原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藉以達到抵銷、動搖或吞并原訴的目的。在民事訴訟中承認反訴機制,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實現訴訟經濟和避免在相關聯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訴的本質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獨立的反請求。反訴對本訴請求有對抗性,其目的為了抵銷、吞并或推翻本訴的主張,甚至可能獲得原告的給付;反訴與本訴具有關聯性,即它們的訴訟請求存在著法律或事實上的聯系。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反訴屬于請求權的范疇;反駁則屬于抗辯權的范疇,如在一合同糾紛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如被告證明原告違約,不產生付款義務則為反駁,如被告請求原告賠償因原告違約而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則為反訴。
第二,獨立性不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則不具有訴訟性質,不主張獨立的請求和權利。反駁僅是對原告請求和理由的簡單、直接否定,不構成獨立的訴,反訴與本訴既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且即使本訴的撤回也不影響反訴部分的審理;而反駁必須依存于本訴,而且無論如何抗辯,都不能產生新的請求。
第三、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而反駁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第四、對抗方法不同。反駁是直接否認對方的權利,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方法,只是證明原告的訴訟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或部分敗訴,并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不對原告主張什么權利。反訴則是一種積極的進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認原告的權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而且還要求判決自己勝訴,支持自己的訴訟。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過錯抗辯,即為反駁。經審理屬實的,可直接從原告請求的數額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合同或侵權責任,被告以另一法律關系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原告對被告負有債務,要求抵銷原告訴訟請求的,屬反訴。
第五、作用不同。反駁只能使原告請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敗訴。反訴則起抵銷、吞并和推翻原告請求甚至達到反給付的作用。
第六、處理方式不同。反訴原則上應與本訴合并審理,但如合并審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也可以分案審理。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內訟法〉若容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于同位法,對于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div>
《民事訴訟法抄》第襲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
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提出民事訴訟反訴的時間是什么


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內,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容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什么時候提出

反訴一般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以原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藉以達到抵銷、動搖或吞并原訴的目的。在民事訴訟中承認反訴機制,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實現訴訟經濟和避免在相關聯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訴的本質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獨立的反請求。反訴對本訴請求有對抗性,其目的為了抵銷、吞并或推翻本訴的主張,甚至可能獲得原告的給付;反訴與本訴具有關聯性,即它們的訴訟請求存在著法律或事實上的聯系。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反訴屬于請求權的范疇;反駁則屬于抗辯權的范疇,如在一合同糾紛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如被告證明原告違約,不產生付款義務則為反駁,如被告請求原告賠償因原告違約而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則為反訴。
第二,獨立性不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則不具有訴訟性質,不主張獨立的請求和權利。反駁僅是對原告請求和理由的簡單、直接否定,不構成獨立的訴,反訴與本訴既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且即使本訴的撤回也不影響反訴部分的審理;而反駁必須依存于本訴,而且無論如何抗辯,都不能產生新的請求。
第三、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而反駁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第四、對抗方法不同。反駁是直接否認對方的權利,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方法,只是證明原告的訴訟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或部分敗訴,并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不對原告主張什么權利。反訴則是一種積極的進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認原告的權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而且還要求判決自己勝訴,支持自己的訴訟。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過錯抗辯,即為反駁。經審理屬實的,可直接從原告請求的數額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合同或侵權責任,被告以另一法律關系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原告對被告負有債務,要求抵銷原告訴訟請求的,屬反訴。
第五、作用不同。反駁只能使原告請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敗訴。反訴則起抵銷、吞并和推翻原告請求甚至達到反給付的作用。
第六、處理方式不同。反訴原則上應與本訴合并審理,但如合并審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也可以分案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內訴訟請求,容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
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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