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醫療期結束后,一直沒去上班,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如果你能上班而不去上班,單位這樣做是可以的,并且不需支付補償金,如果你因工受傷,如果有殘疾的話,是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的,賠償多少,得根據殘疾等級來評估。
不用
屬于無故開除。可以要求補償
如果是醫療期結束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直沒去上班,當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是結束后仍不去上班(可以去上班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合法的,你也得不到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經濟補償嗎
醫療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經濟補償嗎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后,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滿后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之后就跟普通勞動合同解除一樣,如果是因為單位原因解除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醫療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版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權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工傷,醫療期滿后,無故曠工半年,可以解聘嗎? 支付賠償金嗎?理由,依據。謝謝
工傷職工在抄停工留薪期滿后襲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是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
如果解除合同,員工應該可以領取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無故曠工,早就應該處理,怎么等到半年了才想起來處理。
要注意收集書面證據,比如醫療期滿有無正式通知員工來上班,曠工期間有沒有交過醫療文件之類的東西。
還要注意,如果以曠工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經過工會,并出具書面文件。
首先必須確定醫療期是否屆滿。若確定已屆滿,則勞動者應及時到單版位報到上班,不得無故權曠工;
在滿足第一點的條件下,勞動者無故曠工一般會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于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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