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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簡述《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受案范圍的規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1-20 07:38:52

試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也是行政訴訟中一個特有問題。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尚未確立的特定條件下出臺的,其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必然受當時行政訴訟實踐發展水平的制約,帶有明顯的時代特點。在行政訴訟制度尚未為人們普遍了解,思想、組織、人員、經驗等準備都十分薄弱的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范圍不能不作必要的限制。因此,立法只將部分行政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案件:

  一、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規定,行政相對人對由行政主體作出的“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對行政處罰不服。因此,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關系甚密。目前,我國尚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但卻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等。而且,隨著我國法規的不斷增多,行政處罰的種類也隨之增加,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來看,除《行政訴訟法》明確列舉的這幾種行政處罰形式外,還應包括所有的行政處罰行為,因為行政處罰行為不管采用何種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權、財產權問題,只要是行政處罰行為,就應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予受理,這也是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要表現。

  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其職權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項權利或迫使其履行某種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勞動教養、收容審查等。另一種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此類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個有力保障。

  三、侵犯經營自主權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此項規定的理解,結合司法實踐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行為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第二,侵犯經營自主權的主體并不限于“行政機關”,還應包括被授權組織。第三,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一般指公民、企業、各種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自主調配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權利以及在產、供銷環節中自主決定而不受干涉的權利。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都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

  四、行政許可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既可以是明示的拒絕而不批準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是默示的遲延。前種情況是種否定性的作為行為,它明確地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否定。而后種情況則是在一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既不批準也不拒絕(即所謂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從理論上講,行政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給予答復,否則就是種違法失職行為。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與批準行為所涉及的事項很多,所涉及的權益也是廣泛的,例如,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中,對建筑垃圾傾倒地點與行駛路線的許可行為,交通秩序管理機關對于貨車駛入一定禁止區域或街道及線路的許可,都應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訴訟。具體地說,符合該條件的行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第二,這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限于法定的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第三,必須是當事人已向負有法定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職責的行政機關明確提出過申請。

  六、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此類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沒有設定義務,而行政機關以其行政行為隨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如亂收費、濫攤派等。第二,行政機關重復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第三,行政機關超過法律、法規的種類、范圍等而要求相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第四,行政機關要求履行義務而違反法定程序,如收費不出具法定的收據,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義務等。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它規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范圍,規定著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的范圍,也規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由三個部分組成:
  一是對受案范圍的總體劃定。
  《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對受案范圍的正面列舉。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相關法律知識》考點講解!

1,不違法,公共利益需要。
2,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應該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說,它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對哪些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采取結合式的方式,即采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加以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概括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列舉規定了八種行政行為,即以肯定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同時對于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以后將會逐步納入受案范圍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采用概括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四種不屬于受案范圍的事項,即以否定列舉的方式作出排除性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從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采取概括與否定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行政案件,這些行政案件大致可分為涉及人身權的案件、涉及財產權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具體包括: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十一條第二款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由于國家行為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許多國家行為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且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將對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以及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于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辦法,未授權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法》把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即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以及懲戒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免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不服此類內部管理行為可通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法》把對這類內部管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最終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對此類刑事司法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行政行為。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制成調解書,并由當事人和調解機關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仲裁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由于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示范、建議、教育、引導等指導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行為正確,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訴人。由于這種通知行為是一種告知行為,并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嚴格說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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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指什么?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的原則是: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但是不應當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第三,由于當前我國的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因而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還不宜規定過寬,而應逐步擴大。

根據以上原則,行政訴訟法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行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了以上各項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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