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法治思維的含義與特征,
基本含義:
“法治”已被普遍地接受為社會的理想治理方式。對于法治理想的回實現,有兩答種途徑,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構建法治所需要具備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是靠在社會生活中逐漸地培養法治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標和歸宿,只有在官員和民眾法的生活方式成為一種常態時,我們才能說法治真正地實現了。
2:具體特征:
法治思維方式或稱法律思維方式有下幾個特點:以權利與義務為分析線索、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理由優于結論。
如何理解法制思維方式的基本含義和特征
現在一般都用法治。
1、定義
法治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條文、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傾向。
2、基本特征
①講法律,以法律為準繩。
②講證據,以事實為根據。
③講程序,以程序為軌道。
③講法理,以法理為后盾。
應該是法治思維方式吧?為你奉上,敬請參考:
1:
基本含義:
“法治”已專被普遍地接受為社會的屬理想治理方式。對于法治理想的實現,有兩種途徑,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構建法治所需要具備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是靠在社會生活中逐漸地培養法治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標和歸宿,只有在官員和民眾法的生活方式成為一種常態時,我們才能說法治真正地實現了。
2:具體特征:
法治思維方式或稱法律思維方式有下幾個特點:以權利與義務為分析線索、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理由優于結論。
應該是法治思維方式吧?為你奉上,敬請參考:
1:
基本含義:
“法治”已被普專遍地接屬受為社會的理想治理方式。對于法治理想的實現,有兩種途徑,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構建法治所需要具備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是靠在社會生活中逐漸地培養法治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標和歸宿,只有在官員和民眾法的生活方式成為一種常態時,我們才能說法治真正地實現了。
2:具體特征:
法治思維方式或稱法律思維方式有下幾個特點:以權利與義務為分析線索、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理由優于結論。
我理解不了的啊
試述法律解釋的概念和特點?
法律解釋(legal interpretation): 是指,一定的解釋主體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 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 此外,法律解釋還具有主觀性、相對的客觀性、文義的范圍性、解釋的實踐性和歷史性等特征。 法律解釋的含義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含義的說明。 法律解釋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及其運作的規律所決定的。 首先,法律解釋是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法律事實的必要途徑。 其次,法律解釋是尋求對法律規范的統一、準確和權威的理解和說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釋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釋是調節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化之關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釋的分類 (一)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法律解釋由于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區別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二)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 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的目標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釋 文法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進行分析,以便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二)邏輯解釋 邏輯解釋是指采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三)系統解釋 系統解釋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規范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四)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文件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范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含義。 (五)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上述這些方法,有時是綜合使用的。在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上,解釋者往往同時使用多種方法。 四、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權限劃分的制度。 我國的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的基本含義是,在法律解釋的權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規范進行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在于解決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系上,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的效力上,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低于立法解釋。 (一)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于對于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三)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對于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現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如何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1)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法調整人的行為,同時也就調整了社會關系.作為法的調整對象的行為是指人的外在行為.馬克思說:“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
(2)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法的規范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①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示.②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復適用的.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制定和認可是法律創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新規范.認可是國家對既存的行為規則予以承認,賦予法律效力.“認可”通常有三種情況:(1)賦予社會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會規則,如習慣、經驗、道德、宗教、習俗、禮儀,使之具有法律效力;(2)通過加入國際組織、承認或簽訂國際條約等方式,認可國際規范.(3)特定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裁決作出概括產生規則或原則,并賦予這種規則或原則以法律效力.
3、法是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使人們獲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作或不作一定行為.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兩種,前者要求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如納稅的義務,后者要求人們不得做出一定行為,如不得盜用他人注冊商標的義務.正是由于法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調整人們的行為,因此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為一系列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任何一種社會規范都具有強制性,都有保證其實施的社會力量.然而,不同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在性質、范圍、層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盡相同的.法的強制性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之處在于,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國家強制性,既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既表現為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也表現為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
僅供參考:
法有五大特征:
①法是社會規范的一種;
②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規范;
④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⑤法是由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社會規范。
(應該著重掌握每一個特征背后的深層含義) 法是一種社會規范。①所謂規范是指對普遍的人、普遍的事情有約束力的規則,不同于“對每一件事情對每一個人均有約束力”的說法,掌握此點,即可以將法與具體的某個決定、某個判決書等區別開。②法不僅是一種規范,還是一種社會規范。需要將社會規范與技術規范區別開,技術規范調整人和自然、人和工具之間的關系,而社會規范是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技術規范與法律規范之間是可以轉化的,技術法律規范是技術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的一種表現。 法是由國家的公共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其他的規范如道德、習慣等,均是在社會生活中自發地形成的,還有如現代社會出現的道德規范、紀律規范等。(黨章也是一種紀律規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近幾年的教材對于法的普遍性的認識的闡述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有了更多的提法。以往的觀點對“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是指法對一些普遍的人和普遍的事具有約束力。而現代關于“法的普遍性”的理解包含了三層含義:首先,法在其效力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能夠約束廣泛的人和廣泛的事情;其次,現代的法律規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之上形成的;最后,近代以來的法律,雖然還不能完全地反映全體社會成員的要求,但是越來越能夠反映出廣泛的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權利和義務在其他的社會規范中也有規定,但是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的社會規范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有一定的區別,如在道德規范中,其所體現的往往是人民對義務的要求,而法律不僅規定公民的義務,還要規定公民的權利。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法越來越要求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來保證其施行的。這是一種程序保障,而其他的社會規范不能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后盾。法律強制是一種國家強制,是以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暴力機器為后盾的強制,是所有的強制中最具強制力的強制。社會越發展,法律程序性的規范越多,即越來越重視程序法律規范。在所有的社會規范中,法律對程序性的要求也是最明顯的。
法律的含義、特征、
法律, 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于社會和諧。法律一般限于憲法。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規范不同于其他規范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都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范;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范;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范。其中(2)和(3)又稱為義務性規范。法律后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后果分為兩種: 一個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為人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積極的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甚至獎勵。 另一個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規定而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消極的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征。 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 權利 和 義務 的行為規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由于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 5 法律是一面盾牌 法律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護該國人民的生命財產等,使其能夠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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