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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法規的完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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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

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要求,我部制定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現印發供參照執行。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建立健全交易運行規則,督促尚未建立流轉交易市場的地方特別是糧食主產區抓緊建立市場并完善規則,推動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農業部
2016年6月29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
為加強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工作指導,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及相關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一條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內,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適用本規范。
本規范所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指為農村土地經營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主要包括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三)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以依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五條 流出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托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
4.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3.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5.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及作價依據、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6.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參照以上情形,按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條 流入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流入申請(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等內容);
(三)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準機構準予流轉交易的證明;
(四)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交易雙方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流出方和流入方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簽署流轉交易服務協議,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發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轉土地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條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的發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經營權再次流轉交易須設定間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內,如出現重大變化,應及時發布變更信息,并重新計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結束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組織交易。
第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底價應當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應參照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流轉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約。
第十五條 按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相關要求,流轉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可以獲得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供的流轉交易鑒證。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應載明如下事項:
(一)項目編號;
(二)簽約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稱;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稱;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額;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確認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三)其他情況導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八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終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單位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交易的。
第十九條 經有權機關授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
第二十條 土地經營權抵押人向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提出抵押登記申請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申請;
(二)抵押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還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相關方同意土地經營權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轉的證明;
(四)土地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或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鑒證;
(五)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片等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相關權利人可以獲得檔案信息查詢服務,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在提供檔案查詢服務時,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應交易雙方要求,可以組織提供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會計審計、項目策劃、金融保險等服務。提供有關服務的收費標準,根據相關規定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制定工作規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2015農村土地流轉最新政策是怎樣的

 2015年最新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出爐,宅基地可有償轉讓

  未來的十年注定是中國城市化進程中最重要的十年,新政府確定要大力推進中國城市化建設,鼓勵農民進城,并進一步推動農村土地集約化,而其中最大的看法和制約瓶頸,當然就是土地流轉中所必須要面對的農村土地再分配制 未來的十年注定是中國城市化進程中最重要的十年,新政府確定要大力推進中國城市化建設,鼓勵農民進城,并進一步推動農村土地集約化,而其中最大的看法和制約瓶頸,當然就是土地流轉中所必須要面對的農村土地再分配制度,如何讓農民愿意將土地進行流轉,并使相對落后的農村居民有資本進城并順利融入城市生活,就成為了中國城市化問題中的重中之重。

  近日,在剛剛出臺的《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國務院首次將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做出明確規定,這也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已進入了新的試點階段。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介紹,試點將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選擇,封閉運行,確保風險可控。試點工作將在2017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會議審議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據央視

  焦點

  1 征地要評估社會穩定風險

  試點明確4大任務;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據新華社

  2 非試點地區不要擅自行動

  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確保風險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范圍試點。統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二是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

  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據新華社

  縱深

  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終止審議

  新京報訊 原本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終并未出現在議程中。2012年12月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兩年內未再次提請審議,按照立法法規定,該草案終止審議。據專家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改將推倒重來,根據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改革任務,重新研究修法的內容和時機。

  近兩年出現在立法規劃但未審議

  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公布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訂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

  近年來,由于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土地改革特別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關注。2009年和2010年,修改土地管理法連續兩年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規劃,但最終都無下文。

  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再次進入立法計劃。當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作說明時介紹,征地補償程序不完善、補償標準偏低、一些地方搶占亂占土地等是農村土地領域最突出的問題。

  對于草案中的征地范圍界定、無上限補償等問題,學界、實務界多存在爭議。例如,有人擔心,無上限的補償會在城市周圍出現一個因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轉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2013年和201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出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根據情況,適時安排審議”。根據2013年和2014年歷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再次提請審議。

  現行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根據上述法律,2012年12月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經終止審議。

  “土地管理法某些方面將推倒重來”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要求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014年10月,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動土地管理法修改。

  接近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專家告訴新京報記者,與2012年提交審議的草案相比,正在積極研究的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將推倒重來。這位專家稱,有關方面將根據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土地征收及農村土地相關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務和舉措,研究修法內容、方式、時機等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全流轉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土地流轉服務體系是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土地流轉規范、有序、高效進行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應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健全信息交流機制。
建立政策咨詢機制。
完善價格評估機制。
土地流轉現狀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已超出承包地總面積的30%。總體來看,土地流轉形勢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非糧化、非農化的不良傾向。我國人多地少,關系到十幾億人吃飯問題的耕地是頭等大事,必須堅決守住紅線。
2014年中辦、國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此進行了明令禁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規不依的現象。
專家表示,農業規模經營可以有多種形式,除土地流轉外,還可以通過發展農戶間的聯合與合作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來提高組織化和規模化水平。
但在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的過程中,也要防止土地“非農化”和“非糧化”,特別是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高產創建示范區,更要守住這條底線。工商資本下鄉應致力于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和農業服務業。
業內人士指出,這些產業主要包括農產品加工儲運營銷、農業社會化服務、良種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以及農村“四荒”資源開發、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等。

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

法規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調查條例
  土地登記辦法
  退耕還林條例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國家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法律適用
  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政策類: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關于印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意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關于印發《土地證書印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關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關于清理各類園區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的一些部門規章

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法律規定?流轉土地的性質及用途是什么?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我有一個辦法,抄來解決中國襲的三農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農村空置的房子為什么賣不出好價錢?
因為種地沒有收益,環境差,教育醫療差。我想,能不能,用我們的國庫預算,來補貼農業?給農民合理的收益,根據他們付出的勞動,來給他們合理的報酬,然后,改善農村環境,提供最基本的教育跟醫療,使得不光是農民,包括城鎮居民,也愿意到農村務農,這樣就可以真正使得城鄉一體化,否則,你怎么努力都不行。雖然這樣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問題是,縱使金磚鋪路,難得民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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