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單方面違約怎么賠償
本人與私人老板簽訂好了工程施工合同,但其找另外施工隊建設,本來定于27號開工,我的人員設備到達現場,由于他的變更影響到我,我可以要求賠償多少錢,大約工程款為45萬,工期為3個月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程施工合同單方違約,是需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義務回。
賠償損失答可以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也可以按照因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一般情況只包括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
首先要看你是否有營業執照,如果沒有執照你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是對于無效合同如果發生損失了,締約過錯方也要承擔責任;如果你是合法經營者合同有效,你可以主張可得利益的損失。具體事宜可以與我聯系。
如果合同有約定的話,按照合同約定,沒有沒有約定,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可以了抄,準備證據
1、合同襲(合法有效)
2、你為此工程所做準備,如人員、設備材料等(有采購發票最好)
3、原合同中,是否有違約條款,如有,直接執行
4、原合同中,有無爭議解決辦法,有就按解決辦法執行,沒有就請律師,告他吧
5、最好先協商解決,不行再走法律程序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一、關于工期順延的認定
發包人主張承包人工期違約,承包人往往抗辯具有工期順延的情形,對于符合何種條件才能順延工期,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時,一般對于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事由、因氣候因素并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誤可以不計入工期事項。英美法的法院對于承包人工期順延比較嚴格,因為合同約定了需按固定時間完成。但英美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無權阻礙或延遲他人的履行,否則無權要求對方在合同期限內完成工作。國際顧問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8.4條作出了相同的規定。
因此,對于因發包人拖欠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期延誤的,可以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確認。承包人未取得工程順延的簽證確認,但提供的工程聯系單、工期延長報審表等證據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延期,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影響施工進度的,法院可以合理支持工期順延的請求。
二、關于工程款未定情形下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
工程款結算金額的確定是工程款給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時約定工程款金額確定方式與給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給付期間屆滿,而工程款數額尚未按約定方式確定時,承包人能否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主張逾期違約金?
筆者認為,此時宜從探究當事人真意出發,根據《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的體系解釋原則,兩者結合起來可理解為雙方已約定將工程款結算金額確定時間作為確定工程款給付期日及給付期間起點的依據。因此,工程款結算金額不明時,除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逾期結算工程款外,承包人不能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為由主張逾期違約金。
三、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張違約責任的問題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與違約條款的適用問題存在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肯定說認為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對已發生的違約行為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約定處理。
筆者認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合同后仍可主張違約責任。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條款可以解釋為“其他補救措施”而與解除權并存。結合《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與違約金條款可以并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74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對此沒有規定,故亦可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
三、2013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和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后果均規定了應支付違約金,在專用條款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兩者可以并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違約責任如何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回。承包方的違約責任:答(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的違約金;(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違約責任應該如何約定
違約責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條款。違約責任設定得完善與否直接影響著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被動地位。大量的案例表明,因為在設定違約金條款時缺乏預見、違約后果規定得過于籠統并未作量化、未設定上限等,導致建筑企業在出現工期逾期時被對方索賠高額違約金,或者在對方違約時,乙方的大量損失無法援引違約責任條款向對方索賠。
1、違約責任應該充分預見各種可能的事件,并對后果予以規定
違約責任條款的預見性在于應盡可能預見未來對合同履行有影響的因素。以當前房地產市場為例,在宏觀調控政策頻繁出臺的背景下,交易各方應對可能出現的包括稅收、規劃等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因素事先約定,并規定相應責任及后果等內容。如果合同簽訂時未預見也未能以概括性條款涵蓋未來事件,則很容易產生爭議。
2、違約責任應當具體明確,可以量化
對違約責任條款,如果僅有“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此發生的所有損失”之泛泛約定,受損方客觀上所受到的損失往往遠遠大于其所能證明的損失,如融資損失、商譽損失等就無法證明。從舉證角度講,受損方應從違約行為、損失事實、損失的合理性、損失事實與對方過錯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承擔舉證義務。任何一個證據要件不充分,都可能導致建筑企業的損失主張不能獲得支付。
3、設定違約金條款的注意事項
1、違約金的形式包括約定具體的違約金額和約定違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兩種。
2、違約責任條款應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認為,現行立法承認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多重屬性,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這樣,既維護了守約人的利益,也兼顧了違約人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違約金的功能在于使未違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補償和實現;有關違約條款主要是用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其主要目的絕非在于懲罰違約方。因此,違約金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其本質意義首先在于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才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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